苍政复决字〔2022〕269号

  • 发布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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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复决字〔2022269

申请人:黄某甲

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葛震海长。

第三人:黄某乙

申请人黄某甲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2022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第三人黄某乙伙同章某甲在2022年8月5日16时左右在苍南县某厂车间故意损坏喷码机以及办公用品,有相关的证据予以佐证。第三人黄某乙和申请人黄某甲之间没有经济纠纷,申请人多次向钱库镇派出所报警,钱库镇派出所受理该案件后,第三人黄某乙依然不听劝告,还故意破坏某厂的监控及喷码机及软件,使喷码软件损坏10万元,并说工厂再开工还要来破坏机器,申请人黄某甲向钱库镇派出所多次提出协商赔偿,第三人黄某乙不愿赔偿,还经常来某厂骚扰,还到申请人村委会造谣,威胁恐吓,对申请人生活生产造成巨大损失,名誉和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已有两个月不能生产复工,而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8月6日10时,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接黄某甲报案称,有人在钱库镇厂房中将他的机器电源线拔掉以及监控电源线拔掉。经查,2022年8月5日16时左右,黄某乙胡某在钱库镇某厂内与黄某甲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黄某甲指控黄某乙有故意损毁监控的行为,结合全案证据材料,黄某乙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2022年9月21日,苍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黄某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以上事实有黄某乙的陈述和申辩:黄某甲的陈述;胡某章某乙张某等人的证言,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综上,苍南县公安局对黄某乙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维持苍南县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黄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2年86,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案,称有人将申请人在钱库镇厂房中的机器电源线拔掉以及监控电源线拔掉。受案后,被申请人传唤第三人黄某乙到案,听取申请人陈述,询问证人胡某章某乙张某等人2022年8月6日,被申请人对钱库镇某厂内的喷码机及监控设备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在见证人胡某的见证下,对现场进行勘验,经勘验发现,厂内喷码机的操作台中有一红色急停按钮,按钮完好,喷码机旁边其中一台主机电源线被拔出,电源线本身完好,喷码机机台上的连线被拔出,接线本身完好,厂内墙上的其中一条监控线处于拔出状态,监控线本身完好。……”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将该案办案期限延长三十天。2022年9月16日,被申请人以视频方式对负责钱库镇厂房内喷码机售后维修的上海某公司售后经理何某进行询问,何某称连接线连接的线路负责检测喷码机产生的二维码等级,拔一台主机的电源,或者拔连接线,有可能造成整台喷码机电路损毁,但不会单独使另一台主板造成损坏,其本人从事售后维修多年,未碰到过拔一台主机电源或者连接线的主机电源线,造成另一台主机主板损坏的情况。2022年9月21日,被申请人对某厂内的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经查,有一条监控线处于拔出状态,监控线本身完好,民警将监控线插上后,被监控画面在电视屏幕上能完整显示,监控设备运作正常。……”2022年9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现查明2022年8月5日16时左右,黄某乙与胡某在钱库镇某厂内与黄某甲因债务纠纷问题产生纠纷,黄某甲指控黄某乙有故意损毁监控的行为。经查,黄某乙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以上事实有黄某乙的陈述和申辩;黄某甲、胡某、章某乙、张某的陈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于同日向当事人送达。申请人不服,2022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传唤证》、《询问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甲、黄某乙、张某、章某甲、章某乙、胡某询问笔录,何某询问视频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经被申请人调查,钱库镇某厂房内的监控电源未连接,监控设备完好可正常运作,亦无证据证明第三人黄某乙存在故意损毁申请人财物的事实,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黄某甲指控黄某乙故意损毁监控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不予处罚,事实清楚,符合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受案、传唤、询问、取证、告知、处罚、送达,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