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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苍政复决字〔2022〕268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苏传军,局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支付4.63元购买其网店宣称的“硅胶冰格”一份,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且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商家亦无法提供检测报告等问题,于2022年8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022年8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该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及理由。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产品有检测报告等,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所检测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检测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被申请人违反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原则,属于典型的形式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李某“关于苍南县某公司销售的“硅胶冰格”涉嫌为无标签标识等信息的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受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于2022年8月11日进行核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2年8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进行回复,处理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无不妥,合法有效。(一)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经现场检查,被举报人现场在售“硅胶冰格”,在产品底部贴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上显示标注了生产商、联系方式、生产地址、材质和执行标准,并现场提供了生产厂家金华市某甲公司委托金华市某乙公司对迷你6格冰格进行检测的委托书和“硅胶冰格”的检测合格报告。被投诉举报人提供涉案产品均有合格标签及检验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和二十七条之规定,且已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存在违法行为。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李某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在苍南县某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购买的“硅胶冰格”,收货后认为苍南县某公司向其销售该产品行为属于经营三无、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产品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对苍南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苍南县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生产厂家金华市某甲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委托金华市某乙公司对迷你6格冰格进行检测的委托书和“硅胶冰格”的检测合格报告,并提供其销售产品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商及地址等信息的合格证等材料供核查。2022年8月11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8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涉案答复。申请人对此不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对其所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网购订单截图、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核查情况表、现场笔录及照片、核查不予立案审批表、被举报人营业执照、产品生产商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标签、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被举报人在被申请人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提供营业执照、生产商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供核查,且被举报人现场提供其销售产品的底部均粘贴有合格证,包含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生产商及地址等信息,证明其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且销售产品非三无产品,故被申请人结合其现场核查情况,认为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三无、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产品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无不妥。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2年8月11日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8月12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所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重新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李某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