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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苍政复决字〔2022〕237号
申请人:梁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苏传军,局长。
申请人梁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9月30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