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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苍政复决字〔2022〕197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苏传军,局长。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8月31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抖音平台某店铺向申请人销售的名为“男士无痕保暖背心加绒护肚厚德绒磨毛自发热冬季贴片”的产品,无任何产品说明,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产品详细参数等重要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0日向申请人反馈投诉举报结果,告知申请人依法对苍南县某厂进行检查,涉案产品缺少产品说明等信息,被申请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且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因当事人拒绝调解,终止调解程序。2022年7月27日,申请人在该店铺再次购买了名为“(土土推荐)男士无痕保暖背心加绒护肚厚德绒磨毛自发热冬季贴片”的产品(订单金额29.90元)收货拆开包装后发现和之前投诉的产品问题一样,无标示有生产厂名、生产厂址、产品规格、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重要信息,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举报该商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答复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举报材料中有产品包装拆开的视频录像证据,能够证明被举报人所销售产品不可能是因为打包或者运输过程中丢失了合格证,该产品里面包装是带拉扣质量完好的袋子,外包装在打开时都是完好无任何缺口;二、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所发现该产品都配有标签合格证的证明与申请人所举报商家的违法事实没有关联性,申请人在该被举报人店铺购买两次产品均无任何产品合格证,该两件产品均系违法产品,且被举报人是在被申请人责令改正后,仍继续销售违法产品,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已及时告知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2022年8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黄某的投诉举报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2022年8月17日,我局宜山市监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被举报投诉人苍南县某厂进行检查,现场提取被投诉的产品,发现该产品都配有标签合格证(有生产厂名、厂址、执行标准、成分等信息),后执法人员又提取了该款产品对应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款产品各方面指标都符合标准,检测结果为合格。依据核查情况,我局不予立案。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19日对申请人进行答复,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因此被申请人已就其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组织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核查。执法人员对该线索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苍南县某厂经营场所内经营销售的该款产品,系温州某公司生产,都配有标签合格证(有生产厂名,厂址,执行标准,成分等信息),后执法人员又提取了该款产品对应的检测报告,显示该款产品各方面指标都符合标准,检测结果为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要求。同时被举报人坚持经营销售的产品均有产品标签标识,并质疑申请人提供的开箱证据为二次开箱,仅凭申请人提供证据无法证明苍南县某厂涉嫌销售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综上,被申请人给予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理合法,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黄某的投诉举报材料,称其于2022年7月27日抖音购物平台某店铺购买了名为“(土土推荐)男士无痕保暖背心加绒护肚厚德绒磨毛自发热冬季贴片”的产品,收货拆开包装后发现该产品未标识生产厂名、生产厂址、产品规格、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重要信息,故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商家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17日,被申请人组织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苍南县某厂进行检查,现场检查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系温州某公司生产,均配有含生产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安全类别、成分等信息的合格证。被举报人现场核查时提供了该款产品的检测合格报告,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投诉举报时提供的开箱视频系二次开箱,认定并无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人存在销售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结果和理由,并于当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对其所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网购订单截图、《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核查情况表、现场笔录及照片、核查不予立案审批表、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涉案产品生产商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邮寄送达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人苍南县某厂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有处理职权。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均配有含生产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安全类别、成分等信息的合格证,且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提供涉案产品检测合格报告证明其销售产品系合格产品,故被申请人结案现场核查情况认为被投诉举报人销售涉案产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并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举报的销售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无不妥。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2年8月17日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8月19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所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重新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19日对申请人黄某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