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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苍政复决字〔2022〕19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苏传军,局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一份举报投诉信,举报投诉苍南县某副食品店食品经营期间,向申请人销售的凉茶包食品存在非法宣传,并侵害申请人权益,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投诉人依法调查处理,并责令其退回购物款11.32元并赔偿申请人1000元,处罚完毕后告知申请人并依法奖励申请人,申请人同时提供了产品购买订单截图图片、产品实物照片打印件等证据材料(详见举报投诉信)。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收到申请人上述投诉举报材料,于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一、程序问题,被申请人已受理消费者投诉,但涉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可知被申请人未组织调解处理本案投诉,且尚未对被举报人是否构成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货退款等请求情况,被申请人对线索不予处置,其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不当。二、举报线索处置问题。申请人举报投诉信内容主要为被举报人经销的为普通食品,却违规宣称“下火除湿气”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应当立案的线索不予立案查处,明显不当。三、关于举报奖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查处完毕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告知是否奖励申请人,否则依旧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四、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时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存在程序违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已及时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收到申请人关于苍南县某副食品店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日对苍南县某副食品店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基于现场检查事实,于2022年8月5日依法向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告知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依法履行了法定
职责。申请人涉案产品购买日期为2022年7月1日,收货时间为2022年7月8日,提出退货时间为2022年7月19日,已经超出了7天无理由退货范围。被申请人现场检查时,被诉方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终止调解,并于2022年8月5日向申请人作出了《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合法有效。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前,苍南县某副食品店举报款的链接已修改为“广东驱凉茶养生茶驱热茶下火口气凉茶配方原料包”,该款产品的由芦根、白茅根等食用农产品组成,为广东传统凉茶配方,宣称“下火、驱热”符合常识认知,且有相关依据,不存在虚假宣传情形。且在现场检查前被投诉举报人已主动修改,未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合法有效。三、申请人提出的举报奖励无法律依据。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本举报线索被申请人未立案查处,不符合奖励条件。四、被申请人作出的《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程序合法。综上,应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称苍南县某副食品店向其销售的食品“凉茶包”涉嫌存在非法宣传,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调查处理,并责令其退还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时支付的11.32元人民币并赔偿申请人人民币1000元,处罚完毕后依法奖励申请人。2022年8月3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对苍南县某副食品店经营场所实施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称:“你的投诉举报信反映李某关于苍南县某副食品店销售的‘广东驱湿茶原料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投诉举报已收悉。2022年8月3日,我局灵溪分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苍南县某副食品店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经查,当事人苍南县某副食品店被举报款的链接已修改为‘广东驱热凉茶养生茶驱热茶下火口气凉茶配方原料包’,当事人苍南县某副食品店现场提供了原料包产品的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该款产品的由芦根、白茅根等食用农产品组成,为广东传统凉茶配方,不存在虚假宣传情形。该款产品系食用农产品组合销售,在销售页面也已明确告知,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未存在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依据上述执法人员核查情况,我局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告知书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并于同日通过中国邮政国内挂号信向申请人送达。2022年8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终止调解,并于同日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被申请人作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现场笔录、产品拼多多截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商经营资质、产品检验报告、案件线索核查情况表、挂号信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举报线索对被投诉举报人实施现场检查,查明该产品由芦根、白茅根等食用农产品组成,为广东传统凉茶配方,宣称“下火、驱热”符合常识认知,有相关依据,不存在虚假宣传情形,且被投诉举报人已经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已主动修改涉案产品的拼多多链接产品标题,故被申请人结合核查情况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妥。另外,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终止调解,并作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向申请人送达。因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内容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故被申请人分别处理涉案举报和投诉,符合前述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2年8月3日进行现场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2年8月5日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对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为存在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重新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