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苍政复决字〔2022〕185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苏传军,局长。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期限内未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2年8月16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苍南县某副食品店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并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被申请人签收投诉举报信后一直未回复,被申请人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书面回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予以核查,已及时告知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人关于苍南县某副食品店在拼多多销售山药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的举报函。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7日予以受理,并通过中国邮政国内挂号信函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电话联系被投诉人进行调解,被投诉人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12315平台进行系统答复,并按照申请人书面答复的要求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中国邮政国内挂号信函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已及时告知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中国邮政国内挂号信函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系统答复和书面答复中,均已在最后注明法律救济途径。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 年4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苍南县某副食品店在拼多多销售山药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的投诉材料。2022年4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材料。2022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受理条件,已受理,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2年5月13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组织调解,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并于2022年5月16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2年5月10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苍南县某副食品店进行了现场核查,认定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并于2022年5月16日将上述告知书通过邮政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处理且未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举报事项是否受理及处理结果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信、营业执照、现场笔录及照片、《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挂号信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案被举报人苍南县某副食品店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案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收到涉案投诉举报函予以受理后,组织当事人进行电话调解,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属《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终止调解的情形,故申请人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同时,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材料中包含的举报内容,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后,认定不符合立案条件,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收到涉案投诉材料,于4月27日作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告知书》并送达,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并于2022年5月1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且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投诉举报作出处理且未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应确认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受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