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2〕170号

  • 发布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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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复决字〔2022〕170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苏传军,局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至超市处购买生活用品,期间购得由苍南县某厂生产销售的“干坛紫菜”一份(净含量:30克,生产日期:2021/03/02),后发现该产品存在未真实、准确标注商品信息,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申请人于2022年6月以书面形式举报。202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对涉案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未作出回复,存在不作为。二、涉案产品正面图片上标注有“虾仁、鱿鱼卷”,未真实、准确标注商品信息,误导消费者;存在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三、涉案产品未在正面图片上标注有“虾仁、鱿鱼卷”,其配料未添加有“虾仁、鱿鱼卷”物质,存在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属于瑕疵的范畴。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已及时告知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申请人李某关于苍南县某厂生产的“干坛紫菜”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受理,于2022年6月23日进行核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6月25日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书面答复,处理过程符合法定程序。二、申请人涉嫌非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举报产品。截至2022年8月1日10:19,申请人李某已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过1227次举报,投诉1068次,其提起投诉举报的频率明显高于一般消费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购买举报产品的行为涉嫌非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对该企业食品包装进行查看,发现该包装上确有相关图片,但该图片下方标注了“图片仅供参考”的文字说明。(二)涉诉产品上的图片仅是企业为了介绍、说明该紫菜产品所做的宣传,配合文字说明食用方法,展示烹饪后的效果图,主观上不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意图;同时,该食品的食品名称、配料等均已表明了该食品的真实属性及内容物,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不会因为上述图片而认为该产品内包含其他物质,进而产生误导。(三)申请人所购买的食品包装上未标注“图片仅供参考”的文字说明,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2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的定义,该图片属于食品标签,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属于虚假标签的情形,也不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要求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已补充了文字说明,完成整改。(四)被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未减损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不适格。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3日,申请人举报称其在超市购买苍南县某厂生产的“干坛紫菜”一份,后认为苍南县某厂生产的该食品存在未真实标注商品信息、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对苍南县某厂进行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核查笔录。2022年6月25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作出《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称:“经调查核实,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处理。理由如下:经查,被举报产品名称为干坛紫菜,配料中标注为紫菜、调料包,外包装为透明包装。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当事人苍南县某厂在我局核查前,早已通过自查改正其违法行为,已更换了新包装。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对此不服,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对其所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函、超市小票截图、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告知书、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核查情况表、现场笔录及照片、产品相关照片、核查不予立案审批表、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邮寄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查明被举报产品名称为干坛紫菜,配料中标注为紫菜、调料包,外包装为透明包装,已标明涉案食品的真实属性及内容物,产品上的涉案图片仅为介绍、说明该紫菜产品,配合文字说明食用方法,展示烹饪后的效果图,消费者可通过生活常识辨别,不会因为上述图片而认为该产品内包含其他物质,而被误导,故被申请人认定苍南县某厂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据上述规定责令其改正,鉴于被举报人已经自行改正,从而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无不妥。2022 6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2年6月23日进行现场核查,并于2022年6月25日作出《举报处理结果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通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