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2〕169号

  • 发布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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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复决字〔2022〕169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苏传军,局长。

申请人陶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7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苍南县某公司在抖音平台向其销售的五仁大月饼没有生产日期,包装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与网页展示的不一致,诉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赔偿,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回复称,经组织双方电话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次投诉终止调解。如对调解结果又疑义,请走司法途径,被投诉人电话中承认忘记打印生产日期。申请人对此不服,理由如下:申请人的投诉中向被申请人提出“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并按食品安全法进行赔偿,违法行为望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该内容包含了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虽然组织了调解但未依法对投诉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提供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分别处理,故被申请人仅组织调解,未对举报内容进行处理属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故申请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答复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履行分别处理投诉和举报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件进行调解,并及时反馈申请人,消费投诉处理结果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2022年7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投诉关于苍南县某公司生产销售的“五仁大月饼”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2022年7月5日受理该投诉件,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调解可以采取现场调解,也可以采取互联网、电话、音频、视频等非现场调解方式”之规定,被申请人2022年7月7日组织双方通过电话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被申请人2022年7月7日终止本次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书面答复的要求于2022年7月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终止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消费纠纷调解属于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行政调解只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应该理解为不作为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二、被申请人已对被诉方苍南县某公司未标注生产日期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2022年7月20日对被诉方苍南县某公司未标注生产日期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陶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苍南县某公司在抖音平台向其销售的五仁大月饼没有生产日期,包装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与网页展示的不一致,要求苍南县某公司依法赔偿,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件,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2022年7月7日,被申请人组织双方通过电话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当日终止调解。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书面答复的要求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终止调解结果告知申请人。2022年7月20日,被申请人对苍南县某公司未标注生产日期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22年7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收到其投诉事项的回复后,认为其投诉内容包含投诉和举报两项内容,而被申请人该回复仅处理投诉内容,未依法履行处理举报事项法定职责,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网购订单截图、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表全国12315平台处理流程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本案中,因申请人投诉内容中包含了反映经营者苍南县某公司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处理投诉的程序规定,于2022年7月5日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件,2022年7月7日组织申请人与商家苍南县某公司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后而终止调解,作出涉案回复于2022年7月8日告知申请人,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理举报程序2022年7月20日对苍南县某公司未标注生产日期行为决定予以立案查处,将立案决定于2022年7月26日告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涉案投诉事项中包含举报内容,从而分别处理涉案举报和投诉,符合上述规定。综上,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涉案回复仅处理投诉内容,未依法履行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陶某投诉事项作出回复的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