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2〕160号

  • 发布日期: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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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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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复决字〔2022160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朱成专,镇长。

申请人卢某不服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09年申请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自己所有的承建于1972年住房一间进行拆除,供采石场通道使用,后采石场关闭,申请人于2016年向灵溪泸山办事处积极申请要求将涉事房屋恢复原状,以供住房使用,泸山办事处盖章同意恢复原状,但由于其他部门不作为、相互推诿,导致房屋最终未能顺利履行全部审批手续。2021年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拆除该房屋,2022年4月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但申请人认为在恢复该房屋时,不存在扩大面积、增加高度等实事违章行为,因有关部门不作为才导致无法全部履行审批手续,此外申请人在村里只有唯一这间房屋,如果拆除就只能流离失所,无处安身,为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故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其他法律途径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的《其他法律途径处理决定书》之前已经通过约谈、拟处理决定形式事先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作出的涉案《其他法律途径处理决定书》中告知了申请人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内容并无不当。涉案房屋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某地,根据苍南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房屋未经批准非法占用43.51平方米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涉案建筑依法应当拆除。苍南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3月15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行政裁定书,要求被申请人三个月内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根据裁执分离原则,人民政府依照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的继续,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在涉案决定书中也告知申请人,拆除行为系属于司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且内容并无不妥,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5日,苍南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灵溪镇某村建设一间两层砖木结构民房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柳庄村集体土地43.51㎡;二、限申请人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76.62㎡房屋。2022年3月15日,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向苍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和责令限期拆除。2022年4月6日,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和第二项内容,由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收到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苍南县农业农村局予以配合。2022年4月9日,申请人就上述相关事宜提起信访。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书称:“你(们)于2022年4月19日反映家里位于某村两层房屋,被政府贴上限期腾空通知书,该房屋是你在村里的唯一房子,要求政府不要拆除,如果被拆要求安置的事项,我单位已收悉。经查,你反映的房屋,前期经由苍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调查,该点属未经相关审批,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违法事实明确。苍南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向苍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由灵溪镇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和第二项内容。我镇系根据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内容履行相应职责。另外关于你要求房屋拆除后予以安置的诉求,建议你直接向事权单位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咨询。……”申请人收到上述《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交办单(二)、申请人向苍南县信访局提交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及相关邮寄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形式上系被申请人灵溪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卢某的信访事项按照其他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但其实质内容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两层房屋,被政府贴上限期腾空通知书事宜,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相关内容作出的解释和告知,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卢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