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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苍政复决字〔2022〕151号
申请人: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苏传军,局长。
申请人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29日举报温州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知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上述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已及时告知申请人举报的处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2022年5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唐某关于温州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委托上名称标注不对,配料没有标全的投诉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2022年6月16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于2022年6月30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做出不予立案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权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于温州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委托上名称标注不对,配料没有标全,组织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核查。经核查,温州某公司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并未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只委托江苏省某公司生产,已将该企业列入异常。因江苏省某公司注册地为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被申请人已将该举报投诉线索移交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并建议投诉人向所在地市监部门进行投诉,索求赔偿。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温州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委托上名称标注不对,配料没有标全,要求被申请人调查处理。2022年6月16日,被申请人经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对该举报事项核查处理,于2022年6月30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温州某公司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并未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被申请人将该企业列入异常,并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因涉案产品注明系委托江苏省某公司生产,于作出不予立案同日作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将该举报投诉线索移交涉案产品受委托生产商江苏省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涉案举报处理回复,告知申请人其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申请人对此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对其所举报事项重新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网购订单截图、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核查情况表、现场笔录及照片、延期审批表、核查不予立案审批表、被申请人将企业列入异常截图,《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后,于2022年6月30日进行了现场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于2022年7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同时被申请人在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温州某公司未在注册地实地经营并未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因涉案产品注明系委托江苏省某公司生产,故被申请人将温州某公司列入异常后,将该举报投诉线索移交涉案产品受委托生产商江苏省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并无不妥。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所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对该举报事项重新处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唐某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