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2〕328号

  • 发布日期: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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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复决字〔2022〕328号

申请人:洪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钱库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钱库镇某某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有宠,镇长。

申请人洪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钱库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9日向被申请人钱库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2019年、2020年钱库镇某某村村委会、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的村民代表会议补贴申报材料,以及2020年钱库镇某某村村委会、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的某某村耕地撂荒开垦整改工作的申报材料”。但申请人迄今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信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属乡镇村务公开办公室保留相关政府信息,相关信息本属村务公开内容,属依申请公开之政府信息,申请人作为村民,对申请事项拥有知情权,被申请人理应当依法提供。但被申请人对相关申请不依法处理,既不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也未告知延长答复期限,甚至不告知不予受理,其行为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上述政府信息,并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案申请人系通过邮寄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其邮寄回执所签收的地点位于钱库镇某某街的苍南县和丰淋膜复合有限公司,而非被申请人位于钱库镇某某路的住所地,即被申请人并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不存在未履职的情形。因此,本案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洪某某2022年9月9日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SF11585805XXXXX)向收件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党政综合办公室(某某路65号)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公开:“1.2019年、2020年钱库镇某某村村委会、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的村民代表会议补贴申报材料;2.2020年钱库镇某某村村委会、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的某某村耕地撂荒开垦整改工作的申报材料。并要求被申请人以原始材料的复印件(或打印件)提供所有材料。”根据该快递单号的物流详情显示,该快递于2022年9月10日08时39分由收件单位的门卫签收。经查,钱库镇人民政府公开的办公地址位于苍南县钱库镇某某路65号。2022年12月14日,申请人洪某某以被申请人钱库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面单、运单详情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申请人洪某某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钱库镇人民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快递物流信息显示门卫已签收,应视为钱库镇人民政府已经收到了洪某某邮寄的相关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以物流信息显示签收的定位地点并非其单位作为未收到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钱库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0日收到洪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属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苍南县钱库镇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洪某某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钱库镇人民政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