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2〕327号

  • 发布日期: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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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复决字〔2022〕327号

申请人:陶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苏传军,局长。

申请人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苍市监消(2022)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0月份,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苍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一双皮鞋。因商家在宣传中用“真皮牛皮,厂家直销”涉嫌虚假宣传,遂向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已作出不予立案告知。对此,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对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流程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基层市场监督人员在日常案件的办理中要做笔录,企业检查要以网店销售数据记录,交易快照,后台等多方面来综合办理取证查处。涉案企业在宣传中用“真皮牛皮,厂家直销”,被申请人仅仅以涉案企业提供了牛层移膜格,对宣传的厂家直销只字不提,存在睁只眼闭只眼的执法行为。退一步说牛层移膜格只是人造牛皮,也称不上真皮牛皮。苍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只是一家销售公司,不是生产企业,用“厂家直销来宣传”,明显属于宣传误导消费者。综上,请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苍市监消(2022)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已及时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信后,于11月9日进行了核查。基于核查事实于11月9日经负责人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1月13日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书面告知。二、涉案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组织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核查。经核查,当事人苍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了该鞋子的检测报告与温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质检报告授权书,证明该鞋子的材质经检验,检验结果为帮面:牛剖层移膜革,符合其广告宣传用语。鉴于核查情况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立案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当事人使用“厂家直销”的广告语涉嫌违法问题,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2022年11月3日的举报信中未提及该问题,在行政复议书中提出,属于以行政复议途径提出举报,应另行通过举报投诉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再予以答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提起行政复议应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涉及该问题,不符合提起行政复议的要求,故该问题不属于本次行政复议应答复的内容,被申请人不予答复。三、自查化解过程及调解结果。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于2022年12月19日14时15分致电陶某某,听取其意见诉求,经沟通,未能达成化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所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进行处理,请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陶某某向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举报信》,称“举报人2022年10月24日在被举报人苍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开设的网店买了一个鞋子,根据店铺宣传,材质为真皮牛皮制造,本人收到货发现不是牛皮材质,问商家索要真皮质检报告,其也无法提供出。因此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并要求被申请人“收在举报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举报人,并在90天日内案件的办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上述举报件后,于2022年11月9日对被举报人苍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男女鞋”销售涉案休闲鞋,广告宣传用语使用“真皮牛皮”。被举报人当场提供了浙江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JLL211XXXXXX),检测结果显示其销售的涉案鞋子“帮面:牛剖层移膜革”,以及温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质检报告授权书》。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核查于2022年11月13日作出苍市监消(2022)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决定不予立案处理,并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书通过国内挂号信函(邮件编号:XA671978XXXXX)送达给当事人。申请人陶某某收到该告知书后不服,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举报信》、来信来函阅批单、案件线索核查情况表、检测报告、质检报告授权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国内挂号信函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举报事项具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申请人因认为被举报人苍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鞋子使用“真皮牛皮”广告用语存在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规定向被申请人举报。经被申请人核查及结合被举报人提交的检测报告、质检报告授权书等证据材料,可以认定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鞋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T2262-96《皮革工业术语》关于“4.成革4.1皮革4.5.6移膜革”的规定,属于真皮,被举报人使用“真皮牛皮”宣传语未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根据核查结果作出苍市监消(2022)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将该告知书通过邮寄向申请人送达,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且程序正当。至于申请人在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到被申请人未就被举报人宣称“厂家直销”、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作出处理,因申请人陶某某在向被申请人举报时邮寄的《举报信》中并未就“厂家直销”存在误导消费者这一事项进行举报,因此,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的涉案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苍市监消(2022)第XXX号《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