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苍政复决字〔2022〕312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葛震海,局长。
第三人:章某某。
申请人郑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作出的苍公(灵新)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苍公(灵新)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1.决定书认定“郑某甲与章某某的办公桌调换”不符合事实,因为郑某甲从未收到医院安排办公场所的管理人员的书面或口头调换办公桌的通知,事实是章某某利用职务关系强行要郑某甲让出自己在用的办公桌,属于“抢占”行为。2.申请人在医院职能科室中层交流群发布一则短信“苍南县某某人民医院惊现黑老大,妇联主席抢占办公场所!详情待继”是对章某某“抢占办公桌”行为在医院管理工作群中的事实披露,“黑老大”也只是一个口头禅,不是故意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3.申请人在发觉“黑老大”用词不当后已经做出解释和道歉。因此,申请人认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不成立,故申请撤销苍公(灵新)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8月10日,章某某报警称,苍南县某某人民医院的同事郑某某在医院工作群内发布不实消息,对其进行侮辱、诽谤,要求处理。经查,2022年6月24日05时07分,郑某某因其妻子郑某甲与章某某的办公桌调换一事,在有73名群成员的微信“职能科室中层交流群”中发布“苍南县某某人民医院惊现黑老大,妇联主席抢占办公场所!详情待继”的言论。之后,郑某某向章某某道歉,但未获得章某某的谅解。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2022年10月6日,苍南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郑某某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郑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章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书证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综上,苍南县公安局对郑某某作出的苍公(灵新)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郑某某及其妻子郑某甲、第三人章某某系苍南县某某人民医院职工,章某某系该医院妇联主席。郑某某因郑某甲与章某某调换办公桌一事,于2022年6月24日05时07分在苍南县某某人民医院“职能科室中层交流群”的微信群发布消息:“苍南县某某人民医院惊现黑老大,妇联主席强占办公场所!详情待继”。之后,郑某某就其上述言论在该微信群发信息道歉,但未获得章某某谅解。第三人章某某报案后,灵溪新区派出所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2022年9月7日经审批延长办案期限。经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2022年10月6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向申请人进行告知,申请人对“办公桌调换一事”定性提出异议。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苍公(灵新)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其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郑某某因不服苍南县公安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记录表、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民事争议权利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对苍南县行政区域内的治安案件具有法定管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郑某某因其妻子郑某甲与第三人章某某调换办公桌一事,在有73人的微信群发布信息“苍南县某某人民医院惊现黑老大,妇联主席强占办公场所”,其使用的“黑老大”等字词,是对他人人格、名誉的损害,其中提及的“妇联主席”虽未指名道姓,但该微信群成员根据该信息都能知道其所指向的对象是本院妇联主席章某某。因此,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郑某某曾就其发表的涉案言论向章某某道歉,但未得到其谅解。被申请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郑某某作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量罚适当。案件经受案、询问、取证、延长办案期限、处罚前告知及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作出的苍公(灵新)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