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2〕308号

  • 发布日期: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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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复决字〔2022〕308号

申请人:沈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金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金乡镇西门大街文苑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松,镇长。

申请人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金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收到﹝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函与事实不符,依法撤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如下:1.现在有效的苍南县金乡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文件;2.苍南县金乡镇拆迁安置的标准是不是一间房子安置换一个套房。被申请人应该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十条规定。故请求撤销金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职责。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现在有效的苍南县金乡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文件。2.苍南县金乡镇拆迁安置的标准是不是一间房子安置换一个套房。”的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信息公开回复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是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至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答复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实施开展镇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项目中,主要依据文件为《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苍政办﹝2012﹞222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22﹞36号),另苍政办﹝2012﹞222号文件关于2017年7月20日由苍南县人民政府发文进行了部分修改《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苍政办﹝2012﹞222号文件的通知》(苍政办﹝2017﹞78号),均为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所制作。被申请人并未制定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和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用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25日,申请人沈某某向被申请人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1、现在有效的苍南县金乡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文件。2、苍南县金乡镇拆迁安置的标准是不是一间房子安置换一个套房”。2022年11月10日,金乡镇人民政府作出﹝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本机关不是有关‘1、现在有效的苍南县金乡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文件。2、苍南县金乡镇拆迁安置的标准是不是一间房子安置换一个套房。’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您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申请人沈某某收到上述答复书后不服,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金乡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金乡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此,行政机关收到内容不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应当告知补正,给予指导和释明。本案中,申请人沈某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第1项信息,属申请内容不明确;第2项明显属于提问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对沈某某申请的信息进行甄别,即作出主要内容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的涉案答复,该答复行为未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指导和释明义务,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苍南县金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金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