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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苍政复决字〔2022〕235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苍南县山前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黄义耀,局长。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苍综法政信答﹝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申请人不服灵溪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的灵不予赔决字﹝2022﹞X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向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灵溪镇人民政府出示出苍南县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苍未登房认字﹝2022﹞X号《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书》,并在法庭上述称,该《认定书》来源于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但是在开庭前后,被申请人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尚未对申请人核实申请人的房屋是否存在、所在位置在哪里、房屋面积是多少进行调查,就作出不予认定房屋产权的《认定书》,该《认定书》也未送达给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为此,2022年8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苍综法政信答﹝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函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行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8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审查后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苍综法政信答﹝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予以送达。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书》、信息搜索照片、文件拟稿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及邮件详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二、本案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了其申请的第1点信息材料。申请人申请的第2点、第3点、第4点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的第5点、第6点信息,经检索和查找,信息不存在,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了申请人无法提供。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准确。三、本案程序合法。2022年8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审查,2022年8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苍综法政信答﹝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2022年9月1日将上述答复函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苍综法政信答﹝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1日叶某某向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贵局作出的苍南县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于2022年3月30日出具的(苍未登房认字【2022】X号)《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书》的原件;2.2022年3月30日,灵溪镇某某村15-3地块,现状为一幢共6间一层砖木结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25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及相关材料;3.苍南县1992年航拍图及批准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4.苍南县1998航测图及批准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5.刊制苍南县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6.启用苍南县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8月24日收到上述信息公开申请书,经查询及在苍南县党政公文交换系统等平台通过关键字检索和在该局档案室查找后,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苍综法政信答﹝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答复如下:“经审查,你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的规定,现将经过区分处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随本答复一并邮寄给你们。删去部分(2.2022年3月30日,灵溪镇某某村15-3地块,现状为一幢共6间一层砖木结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大于25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及相关材料;3.苍南县1992年航拍图及批准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4.苍南县1998航测图及批准文件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关于‘5.刊制苍南县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6.启用苍南县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的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本机关不存在你所申请的上述信息,故无法提供。”上述答复函通过EMS邮政快递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收到。申请人叶某某不服上述答复,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检索截图及查找照片、苍综法政信答﹝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邮政快递详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逐项作出回复。对申请公开的第1项信息即苍未登房认定﹝2022﹞1号《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书》给予公开;其关于第2、3、4项信息作出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的答复,系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第3项“苍南县1992年航拍图”及第4项“苍南县1998航测图”信息系被申请人在履行其作为苍南县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与对申请人的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认定的工作职能过程中获取、保存的信息,不属于过程性信息,依法应予公开;关于第5、6项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通过关键字检索和查找纸质档案,均未发现该信息,已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遂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查询相关信息作出答复并送达,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第2、3、4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适用法律有误,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部分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苍综法政信答﹝2022﹞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函》并责令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对申请人叶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