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2〕221号

  • 发布日期: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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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政复决字〔2022〕221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苏传军,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7月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公开《编号:0910XXXX》案件的承办人姓名、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执法证原件、职务、政治面貌、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申请人对该复函不服遂复议。申请人作为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2条、第55条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保证公民对行政部门及政府部门执法办案拥有监督权及知情权。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被申请人的执法者工作身份,并不涉及隐私,不存在不予公开情形。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执法程序有误,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不公示给当事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执法人员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予以审查处理,并及时告知处理结果,涉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2022年7月16日申请人李某某以书面形式申请公开《编号:0910XXXX》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的承办人姓名、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执法证原件、职务、政治面貌、联系方式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8日已作出《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已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回复。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意见,被申请人经研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机关以其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表明其身份,否则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制度所调整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予公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在本案中,当事人应为被举报人苍南县马站某某食品加工厂,申请人李某某不属于当事人,故被申请人无需向其提供执法人员相关信息。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仅规定了申请人在执法时具有出示执法证件的义务,出示只是向当事人展示执法证件,并不等同于信息公开。三、自查化解过程及调解结果。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于2022年9月27日11时15分致电李某某,听取其意见诉求,经沟通,未能达成化解。综上,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所提出的信息公开要求依法进行处理,答复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意见于法无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6日,李某某通过邮政挂号向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栏表述的内容为:“申请人于2022年7月收到你单位作出《编号:0910XXXX》,从该告知书来看不像是学过法律的专业人士作出的,现申请公开办理该案件的承办人姓名、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执法证原件、职务、政治面貌、联系方式,请贵单位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公开,并加盖公章。”2022年7月28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回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五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机关以其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除非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表明其身份,否则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应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申请公开制度所调整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公开。”申请人李某某收到上述复函后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该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执法人员信息。

另查明,2022年6月25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李某某举报苍南县马站某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干坛紫菜”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举报件作出《举报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告知书》(编号:0910XXXX)。李某某因不服上述编号为0910XXXX告知行为于2022年7月25日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维持编号0910XXXX告知书的苍政复决字﹝2022﹞170号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举报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告知书》(编号:0910XXXX)、《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邮政快递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李某某申请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办理其涉案举报件的“案件的承办人姓名、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或执法证原件、职务、政治面貌、联系方式”。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是以其所在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外执法的,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依法表明身份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不予公开。因此,申请人李某某该项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畴,被申请人针对该申请作出的答复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其提起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