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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苍政复决字〔2022〕207号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葛震海,局长。
申请人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作出的苍公(望)强戒决字[2022]000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9月3日,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以申请人罗某某送检的尿液、头发中检测出曲马多成分为由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申请人认为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申请人服用止痛药曲马多系事出有因,并非吸毒成瘾。申请人父亲几年前因脑瘤在上海动过手术,需要长期服药,医生平时开的药中就含有止痛药曲马多。因申请人本人平常有胃痛病史,加之这两年工作长期熬夜又有偏头痛,有时申请人胃痛或头痛难受时,会到父亲那里拿点止痛药曲马多服用。本次申请人被检出曲马多成分也是在头痛难忍时作为止痛药物服用,并非将曲马多作为毒品吸食,更没有吸毒成瘾。二、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决定依据不足。首先,申请人服用止痛药曲马多系出于身体原因,并非作为毒品吸食,没有长期或大量服用的事实。其次,申请人虽然十二年前有过吸毒史并被强制戒毒过,但当时经过强制戒毒后已将毒瘾戒掉,这么多年来也再未接触过任何毒品,不存在吸毒成瘾严重的事实。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十二年前吸毒史与目前申请人因身体原因偶尔服用曲马多即认为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既不符合事实也缺乏合理性。同时,被申请人简单以十二年前有吸毒史并被强制戒毒过,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决定极不公平,对申请人及家人也是重大打击,并很可能将导致申请人妻离子散。综上,请依法撤销苍公(望)强戒决字[2022]000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9月3日19时20分,苍南县公安局民警工作中发现,罗某某长期大量在苍南县某某人民医院购买曲马多缓释片,该罗某某涉嫌吸毒。民警提取罗某某的尿液、毛发送至温州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后,根据温医大中心[2022]毒鉴字第1812号、1815号鉴定意见,在罗某某送检的尿液、头发中检测出曲马多成分。另查明,2011年1月19日罗某某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罗某某多次以为其父亲治病为由购买曲马多,实际却是自己服用,其无法证明服用曲马多的必要性。经公安机关认定,罗某某已吸毒成瘾严重。苍南县公安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罗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故苍南县公安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依法维持苍公(望)强戒决字[2022]000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苍南县公安局望里派出所的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罗某某长期、大量地在苍南县某某医院购买曲马多缓释片,遂于2022年9月3日对罗某某涉嫌吸毒进行受案登记,并对罗某某进行传唤、询问。罗某某辩解其父亲罗某甲因患脑肿瘤,故代为购买曲马多缓释片给其父止痛的,其自己并未服用曲马多缓释片。2022年9月4日,望里派出所提取罗某甲的尿液、毛发委托温州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罗某甲尿液中检出曲马多,毛发中未检出曲马多。9月4日和5日,望里派出所先后提取罗某某的尿液、头发送至温州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温医大中心[2022]毒鉴字第XXXX号及1XXX号《鉴定意见书》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送检的尿液中检出曲马多,从送检的头发中检出曲马多。罗某某对望里派出所的上述两份鉴定意见的通知书,以其无吸毒行为拒绝签字,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同时,望里派出所查明,2011年1月17日罗某某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作出的苍公决字(2011)第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拘留拾伍日及作出苍公社戒决字[2011]第X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5月2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在次日被查获且经尿检呈阳性,苍南县公安局遂于2011年5月4日作出苍公强戒决字[2011]第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罗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2年9月5日,苍南县公安局望里派出所对罗某某作出苍公(望)毒瘾认字[2022]00XXX号吸毒成瘾严重认定;当天,苍南县公安局作出苍公(望)行罚决字[2022]02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罗某某的吸毒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作出苍公(望)强戒决字[2022]000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罗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申请人罗某某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
以上事实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询问笔录、提取笔录、前科材料、购药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的规定,苍南县公安局具有对本辖区内吸毒成瘾严重,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法定职责。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的《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吸毒成瘾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一)曾经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实施以前被强制戒毒或者劳教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参加过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本案中,罗某某从医院购买的曲马多缓释片,其主要的有效成分是盐酸曲马多,曲马多为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申请人罗某某在2011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在2011年5月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2年9月3日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在其尿液、头发的样本中均检出曲马多成分。申请人罗某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否认其有服用曲马多缓释片及吸食、注射毒品,但对其尿液、头发中检出曲马多成分的鉴定结论不能作出合理辩解,亦未对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严重,符合《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其有胃痛病史、偏头痛,在胃痛或头痛难受时会服用曲马多止痛,但未提供相关病历等材料证明其服用曲马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故对该辩解意见本机关不予采信。苍南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的规定,作出涉案苍公(望)强戒决字[2022]000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给予罗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苍南县公安局履行了受案登记、传唤、询问、延长询问查证、审批、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送达、通知等程序,办案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公安局作出的苍公(望)强戒决字[2022]000XX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