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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苍政复决字〔2022〕205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财政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春晖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子,局长。
申请人郑某某要求被申请人苍南县财政局作出履职受理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8月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苍南县人民法院不退诉讼费的《举报投诉函》,被申请人至今没有作出答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规定,财政部门负有对诉讼费用的监督管理、查处的职责。《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当场或者在3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凭证,但申请事项即时办结的除外。”特别是申请人在收到浙江省财政厅等几十个受理答复后,本着节约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自查自纠通知书》,但其拒不纠正。现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履职受理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基本情况。2022年8月6日收到郑某某的举报投诉信件,2022年9月21日就其举报投诉内容进行答复,并当日寄送《答复意见书》。经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郑某某于2022年9月22日签收。二、依据与理由。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事项答复应在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还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被申请人的答复期限并未超过60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答复,没有事实依据。三、其他。被申请人从未接到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自查自纠通知书》,特在此进行澄清说明。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于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请人就其举报投诉内容进行答复。因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6日,被申请人苍南县财政局收到申请人郑某某通过邮政快递寄送的《举报投诉函》及附件。郑某某在该举报投诉函称,其在代理若干当事人退诉时,发现苍南县人民法院存在大量诉讼费该退不退的情形,并请求苍南县财政局:“一、责令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附件的852案进行核查,退还应退诉讼费;包括未列举的案件也应该依职权主动清退。二、将所有未退还诉讼费的案件列表与当事人姓名在财政局的网站在进行公示并进行公告,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不能让人从中营私舞弊。”2022年9月13日,郑某某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履职受理答复。2022年9月21日,苍南县财政局对郑某某的举报投诉作出《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五十三条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诉讼费退付的具体业务工作为属地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经苍南县人民法院核实,你所提供的诉讼费清单的诉讼费退费均已处理完毕。同时,你提出的将所有未退还诉讼费的案件列表与当事人姓名在财政局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并进行公告,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也不属于本机关的信息公开范围。”并于当天交EMS中国邮政速递(单号:11661846XXXXX)寄送给郑某某,郑某某于次日收到。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举报投诉函》、《答复意见书》、快递详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系因申请人郑某某不服苍南县财政局未对其涉案投诉举报件作出处理进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苍南县财政局作出履责受理答复。经核查,郑某某随《举报投诉函》提交的案件列表,不能证明苍南县人民法院是否退还列表上的案件诉讼费与其具有利害关系;至于其要求苍南县财政局“将所有未退还诉讼费的案件列表与当事人姓名在财政局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并进行公告”的事项不属于该局的职责范围。因此,苍南县财政局对涉案举报投诉是否作出答复对申请人郑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且在本案行政复议期间该局已就涉案举报投诉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给申请人,故申请人郑某某要求被申请人苍南县财政局履行法定职责提起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