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3-83096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7-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政办〔2023〕5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1-2023-0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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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有关单位:
《苍南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苍南老字号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苍南老字号传承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苍南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社会广泛认同、消费者满意的品牌(字号、商标等)。
第三条 苍南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苍南县商务局原则上每2年择优认定新一批次,按照不超过乡镇推荐总量80%的比例纳入苍南老字号名录。
第四条 老字号示范创建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原则上每2年对苍南老字号开展复核。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苍南老字号条件的,县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作出移出苍南老字号名录、收回苍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证书及牌匾的决定。
第五条 苍南县老字号示范创建以企业为主体,创建企业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注重文化、传承、理念、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经营、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创新,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第六条 苍南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在苍南县域内法人企业,拥有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权属证明,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二)品牌创立30年以上(含),连续经营不少于20年;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商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五)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较高历史价值。
第七条 申请苍南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五)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六)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苍南老字号认定具体步骤:
(一)发布公告:苍南县商务局发布开展苍南老字号认定的公告。
(二)提出申请:申请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报属地乡镇。
(三)材料核实:各乡镇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报的材料进行调查、鉴别与核实,提出推荐意见报苍南县商务局。
(四)专家审查:苍南县商务局组织专家(由档案管理方面、商标管理方面、知识产权方面、行业协会人员、律师事务所以及商务主管部门人员组成)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拟认定苍南老字号名录。
(五)社会公示:拟认定苍南老字号名录通过看苍南APP、苍南发布等相关平台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苍南县商务局提出异议。
(六)异议复核:申报企业对公示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苍南县商务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15天内作出。如存在较大争议,苍南县商务局可召开听证会。
(七)作出决定:拟认定为苍南老字号的企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异议与评定条件无实质性关联的,由苍南县商务局作出决定,认定为苍南老字号。
第九条 苍南老字号企业因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人或股权变更、注册商标变更、企业不再开展原有主营业务转由新成立企业或关联企业继续从事相关主营业务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属地乡镇报备,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属地乡镇审查无误后,报苍南县商务局,必要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苍南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况的, 经乡镇核实后报苍南县商务局。苍南县商务局审核后, 将其移出苍南老字号名录,并予以公示。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苍南老字号认定的。
第十一条 苍南县商务局作出暂停或收回苍南老字号标识使用权、移出苍南老字号名录决定的,在看苍南APP、苍南发布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被移出苍南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苍南老字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