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59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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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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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1533的牛蛙(非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海粤楼私房菜馆的牛蛙(非活体)(采购日期:2023年6月7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7月06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山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苍南县海粤楼私房菜馆送达的牛蛙(非活体)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321369),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因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于当日依法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不存在主观故意,涉案商品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主动配合市监部门调查取证,符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具有减轻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款306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