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7/2023-8815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民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民〔2023〕8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10-2023-0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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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工作指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苍南县公安局
苍南县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苍南县民政局 苍南县教育局
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苍南县司法局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苍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苍南县委员会
苍南县妇女联合会 苍南县残疾人联合会
苍南县慈善总会
2023年7月31日
目 次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3.1 未成年人
3.2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
3.3 学校
3.4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3.5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制度
3.6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从业禁止制度
4 工作要求
4.1 工作目的
4.2 工作协调机构及部门职责
4.3 信息管理
4.4 监督管理
5 适用范围
5.1 适用查询的人员范围
5.2 适用查询的记录范围
6 查询方式
6.1 入职查询
6.2 定期查询
7 查询程序
7.1 授权委托
7.2 申请查询
7.3 实施查询
7.4 结果告知
7.5 复查流程
8 查询结果运用
8.1 入职限制
8.2 暂缓录用
8.3 从业禁止
8.4 运用监督
附录A(资料性)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主管部门联络员表
附录B(规范性)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专门联络员表
附录C(资料性)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从业人员违法犯
罪记录查询授权委托书
附录D(规范性)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违法犯罪记录查
询申请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
和从业禁止工作指引
1 范围
本文件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工作要求、适用范围、查询方式、查询程序、结果运用等作一般性规定。但本文件会签部门及其主管行政机关对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及其主管行政机关招募志愿者、社工的,应当参照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未成年人
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3.2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
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3.3 学校
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3.4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是指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3.5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制度
是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为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在正式录用相关从业人员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查询拟录用人员是否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审查制度。
3.6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从业禁止制度
是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为预防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每年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前述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的管理制度。
4 工作要求
4.1 工作目的
有效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加强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4.2 工作协调机制及部门职责
4.2.1 工作协调机制
1)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司法、教育、人社、文广旅体、卫健、市监、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单位在党委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各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联系人(参照附录A),畅通联系渠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应当指定专门联络员(参照附录B),统一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管理工作。
4.2.2 部门职责
4.2.2.1 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联络对接、协调处置,监督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职责;
2)统计汇总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查询结果;
3)完成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赋予的其他工作。
4.2.2.2 人民检察院工作职责
1)依法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执行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并依托本文件开展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2)在工作中发现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单位从业人员存在本文件规定的查询情形,应当及时通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监管机关;
3)依执法系统文书一体化推送制度,完善“因触犯刑法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数据信息;
4)完成联席会议交办和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
4.2.2.3 公安机关工作职责
1)依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或监管机关的书面申请,及时开展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所需的记录信息查询工作, 并及时反馈查询结果;
2)在工作中发现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单位从业人员存在本文件规定的查询情形,应当及时通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监管机关;
3)完成联席会议交办和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
4.2.2.4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职责
1)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信息查询工作;
2)在工作中发现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单位从业人员存在本文件规定的查询情形,应当及时通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监管机关;
3)完成联席会议交办和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
4.2.2.5 民政、教育、人社、文广旅体、卫健、市监、共青团、妇联、残联工作职责
1)督促或者组织相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依法开展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信息查询工作;
2)监督相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落实本文件规定的成果运用制度;
3)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执行不力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4)对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5)完成联席会议交办和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工作。
4.3 信息管理
4.3.1 隐私保护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及其主管行政机关、监管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申请查询与本文件要求无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对入职和从业禁止查询过程中获取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被审查人员和其他无关单位、个人泄露。
4.3.2 档案管理
入职和从业禁止查询工作的相关书面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并归入人事档案备查。查询信息不得篡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4.4 监督管理
4.4.1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或者监管机关,应当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指导、督促相关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本文件,并通过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对本文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拒不落实或者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因未进行入职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4.4.2 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入职查询工作,不按规定落实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 适用范围
5.1 适用查询的人员范围
5.1.1 依申请查询
1)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拟聘用的从业人员;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从业人员。
5.1.2 主动报告
1)从业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有无受过刑事处罚和涉及从业禁止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
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从业人员免除前款报告义务。
5.2 适用查询的记录范围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查询的违法犯
罪记录包括:
1)因触犯刑法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记录;
2)因触犯刑法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定罪不起诉决定的记
录;
3)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
伤害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具体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涉嫌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正在侦查办理的情形;
5)其他应当查询的违法犯罪记录。
6 查询方式
6.1 入职查询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工作应当在签订正式劳动(劳务)合同或聘用合同前进行。
6.2 定期查询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禁止的相关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7 查询程序
7.1 授权委托
拟聘用的从业人员和在职从业人员填写《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授权委托书》(参照附录C),同意授权所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对其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7.2 申请查询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专门联络员填写《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申请表》(参照附录D),经签批后,加盖本单位公章,报请主管行政机关或监管机关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查询。
通过政务网(浙政钉)“人员背景审查一件事”或“教工入职管理系统”等“线上”发起申请查询的,可依平台模块完成查询申请。
7.3 实施查询
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查询,检察机关必要时予以协助。
7.4 结果告知
7.4.1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并将查询结果通过原途径反馈申请单位,并告知保密义务。同时建立查询结果备案制度,定期向人民检察院和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查询结果。
7.4.2 查询结果分为无犯罪记录、有犯罪记录和涉嫌犯罪正在侦办或涉嫌相关违法行为正在调查的违法犯罪情形。
申请单位需要详细了解反馈查询结果中“有犯罪记录”、“涉嫌犯罪正在侦办”或“涉嫌相关违法行为正在调查”等具体情况的,应按照调查取证的有关要求,另行向公安机关书面申请。
查询记录,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规定。
7.5 复查流程
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由所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按原程序向公安机关提交复查申请,公安机关复查后,依原程序出具查询结果。
8 查询结果运用
8.1 入职限制
8.1.1 经查询,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拟招聘的从业人员具有本文件规定的违法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
8.1.2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在收到查询结果前,不得进行公示、聘用。
8.2 暂缓录用
经查询,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拟招聘的从业人员具有因涉相关案件正在办理的,应当暂缓录用。
8.3 从业禁止
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在职从业人员具有本文件规定的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8.4 运用监督
1)申请查询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应当在收到查询结果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人民检察院和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对违法犯罪记录的从业人员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监督。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5]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高检发〔2020〕14号
[6]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
[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2〕71号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主管部门联络员表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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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备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主管部门联络员指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民政、司法、教育、人社、文广旅体、卫健、市监、共青团、妇联组织指定的联络员。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专门联络员表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号码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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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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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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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备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专门联络员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指定的专门联络员。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基本 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联系方式 | ||||
户籍地 | 现住址 | ||||||
民族 | 身份证号 | ||||||
委托 原因及事项 | 本人因 ,特全权委托 (单位名称)专门联络员对本人的违法犯罪记录申请查询,接受查询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委托期限 | 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结止 | ||||||
委托人(签字、指纹): 年 月 日 |
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全称) | |||||
联络员姓名 | 联系方式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申请用途 | 如:中小学等教职员工准入查询 | ||||
申请依据 |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 | ||||
查询时间范围 (如不填写,即查询全时段信息) | 全时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查询人数 | 人,附清单 | ||
提交被查询人员清单中,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经校对,确认无误,申请违法犯罪记录查询。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公安机关所队 领导意见 | |||||
公安机关 审批意见 | |||||
办理情况 |
注:申请时,打印被查询人员清单,同步提交电子表格。
___________(单位)申请被查询人员清单 | |||
序号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1 | 居民身份证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苍民〔2023〕86号关于印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工作指引》的通知.pdf
苍民〔2023〕86号关于印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工作指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