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58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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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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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1163的肉松寿司(紫菜包饭)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5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三米食品小作坊生产的“肉松寿司(紫菜包饭)”(规格:600g/包;生产日期:2023年5月5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 LH2305008;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事后主动召回并落实整改,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并处以罚款3300元,共计375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