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7/2023-81236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苍南卫健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吴婷婷非医师行医案
当事人:吴婷婷
违法事实:吴婷婷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9月1日擅自为蒋某某等3名顾客上门开展激光脱毛与点痣点斑免费服务,期间未收取费用。
吴婷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药品器械。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苍南灵溪支行,账户名称: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帐号:33001627268053000584-2004,地点:灵溪镇江湾路商业城一号楼建行大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苍南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