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54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doc

  • 发布日期:2023-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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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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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SBP23330001002734279的满小饱肥汁米线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4月24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温州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苍南分店的“满小饱肥汁米线”进行抽检。2023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P20231581),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检定结果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如实讲明食品进货来源,提供供应商及生产商的产品资料,产品在商场的储存及销售环境等情况。未造成不良影响,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76.1元,处以罚款22000元,合计23376.1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