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9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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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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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SBJ23330300300931235的杨梅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阿表水果店2023年5月15日销售的杨梅,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指标要求: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00361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食品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50元,处以罚款1100元;合计155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