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SJC23330300300931348的豇豆和抽样编号为SJC23330300300931349的尖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6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谢尚部的豇豆和尖椒进行抽检。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的检验报告(豇豆报告编号No:SP20230379和尖椒报告编号No:SP2023038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改正,属于首次违法,且涉案金额仅133元,未造成不良影响,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33元,处以罚款1500元;合计1633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