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2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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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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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苍南县藻溪镇富溪海鲜楼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藻溪镇富溪海鲜楼抽检的生姜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检测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315114。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315114)送达至苍南县藻溪镇中兴路35-45号的苍南县藻溪镇富溪海鲜楼,苍南县藻溪镇富溪海鲜楼负责人现场表示对结果无异议,另现场检查未发现检验不合格的生姜。

上述“生姜”购入共5Kg,单价12元/Kg;除抽样品数量3Kg,剩余2Kg主要作为炒菜配料,故无法计算销售额;抽样买样款36元;共计货值36,违法所得36元。

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处罚,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具有减轻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处以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元;共计3036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