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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县烟草专卖局
生成日期 2023-06-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卷烟认领公告(2023A021)

  • 发布日期: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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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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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举报线索,2023年6月5日15时10分许,苍南县烟草专卖局稽查中队、第一专卖所、第二专卖所、第三专卖所联合运管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对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与苍南大道交叉口新奥士新欧小微创业园5号楼前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DM1602电动小汽车实行检查,检查时现场有驾驶员胡某某在场见证,执法人员在该车车内查获5件绿色编织袋包装的纸箱内装有卷烟,其中两件绿色编织袋上写有“泉州小王”字样。据驾驶员胡某某称该5件卷烟正准备通过大货车由苍南灵溪运往福建泉州。该批卷烟当场无人认领,现场因卷烟数量及品种较多,周边环境复杂,无法开展涉案物品清点工作,经见证人同意,检查人员将见证人及相关涉案物品带回苍南县烟草专卖局一楼大厅进行清点。经检查人员与见证人共同清点确认,5件绿色编织袋包装的纸箱装有卷烟黄果树(长征)214条,牡丹(软)95条,南京(十二钗烤烟)71条,中华(硬)60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40条,红双喜(硬)13条,钻石(软荷花)12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2条,芙蓉王(硬细支)10条,中华(软)10条,白沙(硬精品三代)10条,七匹狼(软灰)9条,钻石(荷花)3条,南京(雨花石)3条,共计15个品种565条。上述卷烟因运输时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上述卷烟被苍南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告知见证人,见证人表示无异议,不陈述、不申辩。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苍烟存通[2023]第10117号)。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及清点卷烟时均进行了拍照取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上卷烟所有者持托运凭证等相关证明卷烟所有权的有效凭证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420号二楼稽查中队(电话:0577-68800612)认领该批卷烟,逾期不来认领的,苍南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