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35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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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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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0855黑鱼(活体)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15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桥墩市监所执法人员位于苍南县桥墩镇桥墩菜市场内的苍南县苗苗水产品店经营黑鱼(活体)进行监督抽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值为128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检验结果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310912846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苍南县苗苗水产品店经营场所面积约为20平方米,规模较小,从业人员只有当事人1人,且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经营数量较少,货值较低,当事人文化水平较低,不知道相关法律规定,且无主观刻意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事实,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224元,处以罚款1100元,合计罚没款1324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