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9期)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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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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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0653的猪油渣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3月3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八得香食品小作坊生产的“猪油渣”(酱卤肉制品)(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年3月7日)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为№: LH2303061;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事后主动召回并落实整改,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罚款3300元,共计43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