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327304730870的姜和XBJ23330327304730874的尖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苍南县矾山镇兹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购进的姜和尖椒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其所测指标中姜的噻虫胺项目、尖椒的倍硫磷项目,以上2个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苍南县矾山镇兹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购进的姜和尖椒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其所测指标中姜的噻虫胺项目(mg/kg),标准指标为≤0.2,实测结果为1.02,检验报告编号202311115;尖椒的倍硫磷项目(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结果为0.62,检验报告编号202311118,以上2个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因涉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2023年5月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本局认为:当事人苍南县矾山镇兹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姜和尖椒,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涉案产品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在案件调查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8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3108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