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藻溪豪来香猪油渣加工点生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从苍南县藻溪豪来香猪油渣加工点抽检的猪油渣(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6日)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猪油渣中铬(以 Cr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LH2302016。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LH2302016)送达至苍南县藻溪镇上九堡村37号的苍南县藻溪豪来香猪油渣加工点,苍南县藻溪豪来香猪油渣加工点负责人现场表示放弃复检,另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检验不合格的猪油渣。
上述批次猪油渣共生产10Kg,除抽检样品数量2Kg,剩余8kg已全部售出,销售给谁不记得,销售价格为170元/kg,合计货值1700元,故违法所得共计1700元。
当事人苍南县藻溪豪来香猪油渣加工点生产不合格猪油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该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处以罚款3300元,合计罚没款5000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