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县民办教育机构2022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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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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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区,各民办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民办教育实际,决定开展2022年度民办教育机构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2年6月30日以前,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含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育主管的培训机构)均须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本年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政策、财务后勤管理,党组织建设,规范办学行为及服从教育、民政、市监、编办等有关行政部门管理等情况。

2.办学规范管理情况。本年度办学机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党的建设情况、学校治理情况、财务资产管理情况、教育教学情况、师生权益执行情况等。

3.办学安全管理情况。本年度在行政管理、安全管理措施、制度建设情况落实情况,校舍质量安全和消防设施许可情况,接送学生校车状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食堂卫生条件是否合格等情况。

三、年检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教育机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中小学(义务段)、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2年度),报告书均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一式三份);

2.2022年度苍南县民办学校基本信息表(纸质稿);

3.《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单位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二份);

5.2022年度民办教育机构重要变更事项的批准(复印件);

6.2022年度收费公示表(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7.2022年度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印刷品及广告备案表(复印件);

8.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9.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10.有食堂的民办教育机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有小卖部的须提供品牌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11.银行开户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等证书(复印件);

12.《苍南县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用表》;

13.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并盖章后的章程。

(二)民办高中(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1.温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省教育厅模板)(一式四份);

2.年度检查报告书(2022年度民政、市监、人社平台模板下载)(一式四份),报告书均须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3.《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考核细则(试行)》(一式二份);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三份);

5.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2022年度苍南县民办学校基本信息表(纸质稿);

7.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并盖章后的章程;

8.法人登记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企业单位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2022年度收费公示表(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

10.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1.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复印件);

12.有食堂的民办教育机构须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有小卖部的须提供品牌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13.银行开户许可证、卫生保健合格证等证书(复印件)。

各民办教育机构要按附件所列的目录清单(附件5、8)提供相关材料,并于2023年4月6日前上报(学区所辖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上报到学区,由学区按基本信息表顺序汇总上交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直属民办中小学直接上报县教育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年检。

四、年检步骤和时间安排

2022年度检查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其中,高中段年检自查及登录省政务服务网民办学校平台提交年检电子材料截止时间为3月31日。

第一阶段:自查上报材料阶段(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4月6日)

各民办教育机构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政策,对照《苍南县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用表》(附件1、2、3、4),及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考核细则(高中段)(附件7),对本年度(跨度为2022年1-12月)办学过程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形成相应的台账材料,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认真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实地检查阶段(2023年4月10日至4月28日)

县教育局组织检查组,审核所属办学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查看学校的年检台账,并对办学机构一年的校舍安全、消防安全、办学规范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特别要对上年度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逐项核实。

第三阶段:网上年检及整改复查阶段(2023年5月4日—5月25日)

1.教育局通过省政务服务网民办学校平台发起年检通知,各单位对照有关规定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按要求录入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现场服务、提交整改照片等年检相关材料,完成网上年检。

2.各检查组上交年检工作总结材料,形成年检的初审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须在整改期限内做好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在限定时间内整改达到合格要求的,给予认定年检合格,准予下一年度继续办学;逾期不整改者或整改不彻底的,将依法予以处理,其中,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停办。

第四阶段:总结公示阶段(2023年5月29日—6月6日)

民办教育机构网上平台年检和实地年检完结后,县教育局出具年检初审结论并在县教育网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查询、监督,作为民办教育机构评先评优、扶持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阶段:年检优秀单位评定(6月底前)

县教育局出具民办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初审结论后,由各年检组推荐15%左右的民办学校参加学区和县级年检优秀单位联评,并在县教育网向社会公布2022年度年检优秀单位名单。

五、年检结果与运用

(一)民办中小学(义务段)、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按时上报有关材料,要进一步明确年检中法人的责任意识,年检工作组提出的意见法人应作出签字承诺。

2.民办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相关单位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开办资金或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13)学校存在危房或消防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存在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县内外民办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各类培训活动;

(16)其他情况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3.民办教育机构连续两个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参加年检作出撤销的行政处罚,并依据《温州市社会组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民办高中(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年检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1.参照《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考核细则(试行)》要求,视达标情况评定年检结果。对照一般关注情形,未符合要求项目在5项以内的评定为“合格”,6~10项以内的评定为“基本合格”,超过10项的评定为“不合格”;对照重点关注情形,视情评定为“不合格”;未参加年检或整改未通过的民办学校,评定为“不合格”。

2.评定为合格的单位,年检予以通过;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单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被要求整改的学校必须向市教育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逾期不整改的,核减其招生指标或责令其停止招生;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按规定责令其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按规定收回其办学许可证。

联系人:陈建敏,联系地址:民办教育指导中心412室,电话:68752606,邮箱:2281961577@qq.com。



附件:

1.《苍南县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用表(中小学)》

2.《苍南县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用表(幼儿园)》

3.《苍南县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用表(托儿所)》

4.《苍南县民办教育机构年检用表(培训学校)》

5.2022年度检查材料目录清单(除高中段外民办教育机构)

6.温州市民办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高中段)

7.《民办中小学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考核细则(试行)》(高中段)

8.2022年度检查材料目录清单(高中段)




苍南县教育局

2023年2月24日


苍教民函〔2023〕18 号附件1—8.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