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3-77861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3-03-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苍政办〔2023〕9 号
金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苍南县江南垟平原骨干排涝工程(苍南段)项目金乡镇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
苍南县江南垟平原骨干排涝工程(苍南段)项目金乡镇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了公共利益,保障苍南县江南垟平原骨干排涝工程(苍南段)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浙自然资规〔2022〕4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苍南县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苍政发〔2020〕24号)《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21〕13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苍南县江南垟平原骨干排涝工程(苍南段)项目金乡镇范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沿途涉及的村和社区(具体以规划用地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安置地块内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参照本方案执行。
第三条 补偿签约搬迁期限: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和内容为准;搬迁期限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和内容为准。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部门;金乡镇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本项目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地块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补偿资金由苍南县江南垟平原骨干排涝工程(苍南段)建设指挥部列入综合成本,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支付。
第五条 征地范围确定公布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活动,造成不当增加补偿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和土地权属分割、设定他项权利;
(五)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抢种、补种青苗,搭建构筑物;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应提供被补偿房屋权属的有效证件以及权属来源的证明材料。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住建、资规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权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测绘报告,并由金乡镇房屋产权调查领导小组就其权属来源、建成年份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第七条 对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价值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准。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评估。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全体被征收人在县房屋征收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一家;在10天内,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供3家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苍南县公证处现场公证随机选定。
被征收人对被补偿房屋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项目内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除本方案规定的评估方式外,实行市场价评估,评估时点为本方案公布之日。
第十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确认的其他合法房产凭证的房屋;
(二)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现状基本未变、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三)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四)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五)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被补偿房屋价值的70%计算。
(六)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
以上(三)至(六)项各类房屋,经房屋调查认定处理领导小组调查、认定后,如果被征迁房屋的当事人不积极配合实际征迁工作、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腾空搬迁房屋的,将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再给予补偿安置,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地基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之外的其他土地使用面积,不作产权调换;
(二)1992年国土资源部航空拍摄前所建的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非居住的附属用房、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三)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合法产权凭证而由金乡镇产权调查小组认定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不作产权调换,其补偿标准按被补偿房屋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建筑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四)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予以适当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五)被补偿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补偿形式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未明确的,房屋补偿实施单位可以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六)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的30%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必须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天内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在被征收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物所有人,积极配合征迁工作,自行搬迁,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的,按县政府相关政策予以奖励;符合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条件的,按照县政府关于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产权为共有性质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得按共有人分户安置。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实施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安置补偿权益依照《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苍政办〔2022〕36号)及县政府有关房票安置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地基安置形式的,安置地址位于河头村、鳌头村安置地块。
第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地基安置的被征收人,安置房建设实行统规自建,按规划总平实施;安置地基土地征地款按规划建设用地(含道路绿化用地)面积分摊。安置房用地建设报批手续及有关规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地基安置,被征收房屋地上建筑物实行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予补偿,具体以评估为准。如被征收人所建安置用房没有超过180平方米的,被征收地基和安置地基不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所建安置用房超出1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扣除建安成本价结算差价,并向征收实施单位缴纳。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实施单位按原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平方每月10元计算,过渡期限为24个月,一次性支付。
搬迁补助费(含回迁),100平米以下(含100平方米)每间(户)1500元,100平方米以上180平方米以下(含180平方米)每间(户)2000元,180平方米以上每间(户)25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标准给予两次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从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征收实施单位超过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有70周岁老人的(以户为单位),如自行解决过渡期间周转用房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补助;如无法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项目实施单位给予提供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的可向实施单位申请提供周转用房。
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安置房建成验收后6月内腾退周转用房,期间不得出租、转让以及用于经营性活动,经发现一律收回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设施的迁移费按下列规定标准补偿。
(一)独立报装水表100元/只。
(二)电表单相为150元/只。
(三)有线电视130元/户。
(四)电话及宽带110元/台。
(五)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原水费、电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前一次性缴清。
第二十四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房屋补偿方案规定,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五条 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包括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等情况),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附上具体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产权调换地基认幢定位顺序,根据被征收人摇号先后顺序确定,具体按《安置地基认套认购实施方案的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间房屋分别予以5000元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的,并经验收合格的每间房屋分别予以1000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的不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按时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10%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庙宇、宗祠、教堂等宗教、民间信仰场所及其他特殊构筑物,由金乡镇组织协同各有关部门调查,并经评估审核后给予货币补偿,但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确需异地重建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第二十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一律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予以一次性处理。补偿标准按《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苍政发〔2021〕1号)号文件执行,由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内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赔付。
第三十条 本实施方案由征收单位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1月11日发布的《苍南县江南垟平原骨干排涝工程(苍南段)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方案》(苍政办〔2021〕6号)同时废止。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