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9013/2023-7534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0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征求《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 发布日期:2023-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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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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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县农业产业化进程,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切实做好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根据《温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温委农办〔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草拟了《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现请各单位结合工作职责,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3月23日(星期四)下午下班前将《征求意见反馈单》(加盖公章)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雷枝彬,浙政钉同号:13736955206)。


附件:1.征求意见反馈单 

2.《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20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反馈单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文稿标题

《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接收单位


具体内容


具体修改意见


承办人:                                             联系电话:


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县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苍南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县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符合我县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需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200万元以上。

2、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300万元以上。

3、从事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500万元以上。

5、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

6、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亿元以上。

7、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等涉农服务的企业,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以上。

8、从事农产品电商的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额需达到8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三)企业效益。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四)规范经营。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列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五)依法经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不添加违禁药品。一年内抽查未发现违规经营、使用国家明确规定的禁限(停)用药物;企业信誉良好,无欺诈行为,不拖欠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等,无涉税违法行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近2年内未发生农产品安全事故。

(六)示范带动。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带动农户。具体带动能力分类如下:粮食500亩;蔬菜200亩;果树200亩;茶叶500亩;笋竹500亩;木本粮油林400亩;中药材300亩;花卉5万盆(株);生猪出栏2000头;羊出栏1000只;牛100头;鸡、鸭出栏30000羽;兔出栏15000只;鸽15000羽;蜜蜂300箱;其他特种珍稀动物500头;水产养殖面积200亩或网箱5000立方米以上。加工企业解决农民就业效果明显的,对带动农户的农业基地可不作要求。

(七)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自己注册的商标和品牌,使用当地区域公用品牌。

(八)优先条件。企业建立基地或联结基地产品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种源农业等特殊行业企业,可适当降低规模要求,但不能低于申报条件的70%。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如下有关申报材料。

1、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3、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畜禽饲养企业需提供农用设施用地审批及环评材料;

4、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5、上年度及本年度无涉税违法行为、市监部门行政处罚证明(免税企业需要免税证明);

6、企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的带动农户说明;

7、企业承诺书;

8、企业概况及年度总结;

9、产品检测报告;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一份至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县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文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属地乡镇(共富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相关材料。

2、农业企业自愿、如实申报后,乡镇(共富委)负责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提出申报意见后,农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第三章  认  定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各企业上报的材料后,县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并组织发改、财政、林业、粮食、供销等部门进行评审,对申报企业提出评审意见,按评定标准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发文公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

第九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负债表、利润表)和企业年度总结等监测材料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监测。

第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经监测合格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保留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二条 对因土地征收、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收入或生产规模聚降,难以达到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要求的,农业龙头企业提出保留申请,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综合认定,认为仍有恢复可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可保留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2年。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参与申报。

1、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5、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6、企业主业外迁、停产、注销的;

7、企业不配合省、市、县主管部门开展各种调研调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