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13/2023-88111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字号 | - |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有关规定,现将《温州市农业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和《温州市涉渔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温州市农业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2:《温州市涉渔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苍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3 年 10月 5日
附件1
温州市农业行政执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类型 | 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农药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 《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2 | 种子 | 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仅有拆包销售行为。 |
3 | 种子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未建立档案的除外。 | |
4 | 种子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
5 | 种子 | 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1. 初次违法; 2. 2.危害后果轻微; 3. 3.及时改正; 4. 4.经营行为(生产除外); 5. 5.违法经营的劣种子仅为水分不符合规定,水分实测值高于标准值30个百分点以内; 6.货值金额500元以内; 7.属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 |
6 | 植物检疫 | 未依法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行为 | 《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 第十九条: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可处以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 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
7 | 肥料 | 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行为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生产者除外; 5.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或标签残缺不清的; 6.货值金额500元以内。 |
8 | 兽药 | 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兽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未将兽药出入库信息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
9 | 动物卫生 | 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10 | 动物卫生 | 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行为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
11 | 动物卫生 | 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行为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
12 | 动物卫生 |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行为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超过规定时间30日内未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不含瞒报、漏报)。 |
13 | 动物卫生 | 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行为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一百零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超过规定时间30日内未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的(不含瞒报、漏报)。 |
14 | 动物卫生 | 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行为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不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15 | 动物卫生 | 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 |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乡村兽医不按照备案规定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16 | 饲料 | 宠物饲料经营者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行为 |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宠物饲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罚: (一)对宠物饲料产品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17 | 饲料 | 宠物饲料经营者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为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
18 | 饲料 | 宠物饲料经营者经营的宠物饲料产品超过保质期的行为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尚未销售。 | |
19 | 农机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为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20 | 农机 |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等行为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第三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收取的服务费,按照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服务费标准的,由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和联合收割机驾驶员按公平、自愿的原则商定。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未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 |
附件2
温州市涉渔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事项 编码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适用条件 |
1 | 330220351 001 |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对船员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中国渔业船员管理系统或浙渔安、温州海上斑马线等系统中显示该船员持证,且证书真实有效。 |
2 | 330220366 000 |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者招用未持有相应有效渔业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1. 因病等特殊原因(如家庭重大变故)必须离开本船回港,且有医疗等相关证明。 2. 进出港报告应真实准确、人证相符。 3. 职务船员离开本船时应向市或县渔业应急指挥中心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备。原则上适任船长不能离开本船。确因紧急情况离开的,由大副临时履行船长职务,且该船立即回港。 4.渔船应及时回港,本航次不得再从事捕捞等行为,归港后应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