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市场监管局对本单位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按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苍政办发明电〔2022〕30号)文件要求,这次清理的范围是:对2023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发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与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县市场监管局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一是《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苍政办发明电〔2022〕30号)下发后,办公室先整理各类文件下发各业务科室,在清理责任科室反馈的初步清理建议基础上,结合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政策法规与改革科逐项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二是形成《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在于2023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26日在苍南县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征求公众意见;三是2023年12月26日,通过合法性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
三、清理结果
本次纳入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总计2件,清理后保留1件,废止、失效1件。
四、解读机关
苍南县市场监管局。
解读人:黄易 联系方式:0577-59871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