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全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正、公平、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涉烟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
全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幅度,系指法定处罚幅度。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从重处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高限度予以处罚。从重处罚应当选择在规定档位上一档予以处罚。本规定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在依法可能受到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内选择较低限度予以处罚。从轻处罚应当选择在规定档位下一档予以处罚。本规定所称的减轻处罚,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在依法可能受到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允许的幅度最低限度以下予以处罚。减轻处罚应当选择在规定的种类或者幅度以下予以处罚。
具体标准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