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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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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县金融中心综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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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6〕101号)要求,现对《温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非法集资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关心的大事。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等因素影响,全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持续高发态势。我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为主要表现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形势也日益严峻,尤其是公安部门近年来,主动侦办了一批非法集资案件,立案数量有所增长。从查处的案件来看,非法集资出现了专业化、信息化的新特点,犯罪手法不断翻新、隐蔽性越来越强,逐渐向互联网金融、投资咨询、第三方理财等新兴行业领域蔓延。而且,非法集资犯罪涉及地域广、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在借鉴其他地方做法的基础上,经征求各单位的意见,我办制定出台《温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推动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和群防群治的有效结合,推动非法集资行为“打早打小”,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制定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和《省处非办关于要求制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浙处非办函〔2017〕1号)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举报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法集资行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区域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给予相应奖励。

四、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来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网上举报平台等方式向温州区域内处非牵头部门举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也可以向公安、市场监管和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其他单位收到举报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迅速组织开展核查,并转报处非牵头部门。

五、奖励原则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一)同一案件出现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自行分配;协商不成的,不以人数增多而增加资金。  (三)同一举报人分别向市级处非牵头部门和县级处非牵头部门举报同一事实的,由县级处非牵头部门依照奖励办法给与奖励。(四)同一举报人举报案件在各县(市)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六、奖励程序

举报人举报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处非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司法机关或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相关认定、裁判或处罚→处非牵头部门对符合奖励规定的举报人作出奖励决定并发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举报人接到《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奖励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单位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解读人:杨彬;联系电话:88960377。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