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47/2023-87590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市场监管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苍市监发〔2023〕17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68-2023-0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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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推进专业化托管进程,优化市场购物环境,深化市场服务品质,现将《苍南县商品交易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苍南县财政局
2023年11月20日
苍南县商品交易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县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推进专业化托管进程,优化市场购物环境,深化市场服务品质,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发〔2010〕188号)精神,按照《苍南县推动农贸市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苍政发〔2023〕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等创建活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县财政预算安排以及乡镇补助,专项用于支持我县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商品市场专业化托管、智慧化监管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补对象,以苍南县市场改造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市改办,下同)文件为准,包括:
1.列入年度改造提升计划并通过验收的商品市场;
2.列入并实现专业化托管的商品市场;
3.长效管理考核优秀及良好的农贸市场;
4.实现智慧化监管的商品市场。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保障我县商品市场改造提升和长效管理工作,包括星级市场创建、“五化”提升、放心农贸市场创建、专业化托管、智慧化监管等方面的补助及奖励,以及商品市场高质量发展其他相关经费。
(一)改造提升系统工程(不含主体建筑),主要包括:
1.拆除内部旧设施工程;
2.市场四周地面、内部地面工程;
3.市场墙面、柱子装潢工程;
4.吊顶装饰工程;
5.市场内部门窗工程;
6.操作台、柜台、货架工程;
7.熟食间、活鱼宰杀间、市场检测室、管理办公室等专间设施工程;
8.其他工程:垃圾处理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给排水工程、市场广播系统、市场通风系统、市场安全监控系统、电力系统、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电脑、空调设施、智能电子秤、市场名称广告牌、项目设计费、监理费以及市场医疗服务、检测等设备购置费;
9.因各项创建标准建设需要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二)商品市场专业化托管项目,主要包括:
1.市场管理人员薪资;
2.市场日常办公、管理费用;
3.市场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维修、改造更新费用;
4.市场定期大清洗费用;
5.经营户信用评价机制奖励;
6.市场价格直采、塑料治理、食品安全、垃圾就地处理、数字化改革等工作相关费用;
7.因市场托管需要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条 补助方式
托管项目、建设项目按比例给予补助;奖励项目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全县实行专业化托管的商品市场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可以由苍南县菜篮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县菜篮子公司,下同)统筹使用于市场管理服务项目,可用于全县商品市场的塑料治理、食品安全等创建宣传工作。
第七条 奖补标准
(一)商品市场星级创建、放心农贸市场创建等项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审定金额,由县财政、乡镇财政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其中创建一到三星级市场及放心农贸市场,县财政、乡镇财政各给予30%补助,县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创建四星级市场,县财政、乡镇财政各给予40%补助,县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创建五星级市场,县财政、乡镇财政各给予45%补助,县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商品市场“五化”提升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审定金额,由县财政给予40%补助、乡镇财政给予30%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县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获得“浙江省二、三、四、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称号的商品市场,县财政分别给予3、5、10、15万元奖励,通过复评认定的星级文明规范市场不予奖励。同时获得“省放心农贸市场”和“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称号的,享受“省放心农贸市场”奖励(不再享受三星级奖励)。
(四)获得“浙江省‘五化’达标市场”称号的市场,县财政予以奖励8万元。
(五)专业化托管项目资金补助:商品市场专业化托管后报县市改办确认托管合同(协议)并备案。托管经费实行县财政、乡镇财政、市场主办方三级分担保障机制,其中财政、乡镇财政各按照托管经费的不高于40%进行补助,有条件的乡镇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县财政对单家商品市场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县市改办提供的专业化托管市场名单及托管金额予以拨付。实行专业化托管的商品市场主办方要按照托管合同约定支付财政补助以外的托管经费。
(六)商品市场主要场景智慧化监管,监控设备及运维经费予以保障(以合同为准)。
(七)对年度长效管理考核较好的农贸市场,由县市改办通报表彰,并给予市场管理方一定的资金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发文)。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八条 农贸市场和专业市场改造提升项目实施流程:业主单位制定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如需设计部分,提供设计图纸)、改造提升费用预算,对原市场现状进行拍照留存;相关材料报县市改办备案;市场改造项目施工;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请
(一)县菜篮子公司在市场签订托管协议后(以正式托管协议或合同为准),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苍南县商品市场专业化托管专项资金申请表;
2.市场年运营费用预算、市场托管协议;
3.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业主单位在市场改造提升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以文件为准),向县市改办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苍南县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申请表;
2.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
3.市场改造提升实施方案、预算,改造前后照片对比;
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审批
(一)乡镇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市场改造提升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专项资金补助金额初审等工作。
(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指导和审核,根据与县财政明确的年度项目补助预算,下达专项资金文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
专项资金由县市场监管局按规定流程核拨到受补助单位,受补助单位收到财政部门补助资金后,要做到专款专用,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做好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因补助标准调整或补助项目、对象增加需增加专项资金使用额度的,由县市场监管局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并按流程批准实施。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商品市场改造提升后不得改变功能,如有违反的,由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追回财政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市场监管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2021年5月28日施行的《苍南县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苍市监发〔2021〕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苍南县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申请表
2.苍南县商品市场专业化托管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1
苍南县商品交易市场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申请表
市场名称(盖章) | |||||
法 人 代 表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项 目 名 称 | |||||
补助(奖励)依据 | |||||
结算审核金额 | 设计、监理、结算审核费用 | 涉及改造提升 其他费用 | 合 计 | ||
补助比例 | 补助金额 | ||||
我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相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市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县市监局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苍南县商品市场专业化托管专项资金申请表
市场名称(盖章) | ||||||
法 人 代 表 | 联系电话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项 目 名 称 | ||||||
补助(奖励)依据 | ||||||
托管金额 | 补助比例 | 补助金额 | ||||
我单位所提供资料均真实有效,相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因申请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市场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乡镇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县市监局意 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苍市监发〔2023〕173号]关于印发《苍南县商品交易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苍市监发〔2023〕173号】关于印发《苍南县商品交易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