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编号为GZJ23330000300830798的萬年优质天然矿泉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苍南县藻溪镇兴洲街135-137号的苍南县藻溪镇合仰副食品商行送达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宁波市纤维检验所)抽样,并由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实施检测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202335263),报告显示2023年8月25日在该店经营场所抽检的“萬年优质天然矿泉水”(生产日期:2023年8月25日),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市监食检函〔2021〕506号)文件精神,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宜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定性,适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行政处罚。鉴此,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萬年优质天然矿泉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96元,处以罚款2000元,合计罚没款2196元,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