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性别:女,出生日期:1978年10月,公民身份号码:3***********1,住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新建小区。
2022年11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小区4-3幢116号旁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2年11月19日,当事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小区4-3幢116号旁实施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查,当事人搭建的棚架长15米、宽3米,占地面积15平方米,逾期未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存在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4、责令改正复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12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苍灵综执罚告字〔2022〕第10002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主张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刘宝钗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山海小区4-3幢116号旁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行为。
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第330217454000事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搭建的占道面积15平方米的棚架,并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苍南农商银行营业部(户名:苍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
201000020993840)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附件《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常见执法事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市容环卫类第
330217454000事项
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改正,不予罚款;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5平方米以下,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10平方米以下的 单位:500≦M≦2000;个
人:200≦M≦800;
逾期不改正,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5平方米以上,或者在非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堆放10平方米以上的 单位:2000≦M≦3000;个
人:800≦M≦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