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我局起草了《苍南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将修订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推行房票安置制度,是县委、县政府就征迁安置工作作出的重大抉择,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民本思想。其核心的背景为:一是为了破解被征迁群众安置问题,确保被征收人快速得到安置。原先政府建设安置房的建设周期长,被征收人因自己的还建点不明确、还建房设计效果看不到,而产生不愿意配合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现象。二是为了让被征迁群众尽享城镇化成果。以前政府建设安置房的选址都是固定的,难免不合部分被征收人的意愿,现在被征收人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和需要在本县范围内自主选择商品住宅小区安置,真正融入城市生活,真正享受到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成果。三是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这几年我县房地产市场并不活跃,商品房有一定的库存,通过房票安置的驱动,带动房地产业活跃和发展,从而促进我县经济的发展。
我县于2020年9月26日施行《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苍政办〔2020〕36号),但被征收人鲜少选择房票安置,政策未达到预期的施行效果。在研究各地房票安置政策的最新做法,住建局认为有必要对《苍南县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苍政办〔2020〕36号)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29条,其主要内容是:
1.《办法》第1条-第4条分别为法律依据、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房票从实质上说就是拆迁补偿安置权益的另一种转换形式,是补偿权益价值量化后的载体。所以制定实施《办法》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其总体要求就是为了加快征收安置进度,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制度,推进以市场为主提供安置房源的建设模式改革,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和住房条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这样的总体要求,规定的房票安置的职责分工和适用范围。
2.《办法》第5条-第8条,是房票的定义、房票安置的定义、票面金额和量化方式。房票实际上就是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价值票据;房票安置实际上,就是将这价值票据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政府商定住宅商品房及商业商品房的安置行为。温州地区被征收房屋多是落地房,空翻后可安置面积远超过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安置房的价值与货币补偿价值并不对等,实行房票安置后,为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不受损,根据实际规定了两种房票量化方式。 房票需在一定期限内购房使用。
3.《办法》第9条-10条,规定了房票安置的奖励规定。选择房票安置的,设置了最高不超过安置补偿权益量化后价值15%的奖励;同时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的购房补助。
4.《办法》第11条-17条规定房票的适用规则。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房票要在一定的时间和本县范围内使用,否则不能享受奖励;一份补偿协议出具一张房票,一套商品房可申请拆票一次;房票购房可同时申请商业贷或公积金贷款。
5.《办法》第18-20规定了房票安置程序、组合形式、退房规定。申请房票安置须在60天内提出申请;可组合选择房票安置和一套安置房;退房资金需原路退回。
6.《办法》第21条-22条,规定房票安置的项目准入及结算系统。项目准入采用报名形式,并在温州房产信息网上公布名单。房票房票要委托和利用商业银行的票据系统,通过银行的结算系统进行查询、结算。
7.《办法》第23条-24条规定了房票安置的政策支持。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享受税收的优惠、可以充分利用公积金、可以充分得到教育保障。
8.《办法》第25条-26条规定了制度保障和纪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要严守纪律、严格执行征收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等违法行为。
9.《办法》第27-28条规定了试行期优惠及生效规定。征收实施单位可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增加5%的房票奖励。本办法施行前房屋征收未组织安置房认购的可适用房票安置。
三、解读机关: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577-59896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