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1日14时许,在位于苍南县藻溪镇西垟浦村一厂房内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的有关规定,受苍南县人民政府委托,苍南县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由苍南县应急管理局、苍南县监察委员会、苍南县公安局、苍南县总工会组成的苍南县藻溪镇“7•11”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苍南县藻溪镇“7•11”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苍南县众信宠物用品厂,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叶美秋,经营场所:宫西村235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08月2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7MA2CR7390H(1/1),发照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宠物玩具、宠物用品、棉绳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死者基本情况
张晨旭,男,17岁,身份证号码:3**************6,住址: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集镇新三关村路北庄71号2户。
(三)事故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
叶美秋,女,54岁,身份证号码:3**************8,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第一菜场街95号。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7月11日,苍南县众信宠物用品厂因厂房装修需要,雇佣董文标、董光算、张晨旭(死者,生前从事挖机操作工作)等人对苍南县藻溪镇西垟浦村482号的厂房进行改造,当天14时许,张晨旭中午玩水回来后一只脚穿着拖鞋,另一只
赤脚,走到挖机旁准备爬上挖机,伸手与挖机接触时突然倒地,现场其他人员发现后大声呼救,对其心肺复苏,并拨打110、120电话,120过来后确认张晨旭死亡。
三、事故直接原因
苍南县众信宠物用品厂装修现场地面积水,电线破损裸露,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存在漏电安全隐患;张晨旭未观察作业现场情况,未排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赤脚进入带电积水处,手与挖机(金属构件)形成回路导致触电死亡。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叶美秋(苍南县众信宠物用品厂的经营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组织施工时工地线路未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2: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电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配电箱内未安装漏电保护系统,施工现场线路混乱,未定期检查,未及时发现线路破损。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叶美秋(苍南县众信宠物用品厂的经营者)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叶美秋(苍南县众信宠物用品厂的经营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张晨旭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缺失,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未观察作业周围情况,未排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苍南县众信宠物用品厂要认真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是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操作水平。三是要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四是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五是要加大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六是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苍南县藻溪镇
“7•11” 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