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发布日期:202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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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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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14时许,在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恒大翡翠华庭工地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名工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万元。

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发〔2013〕68号)相关规定,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受苍南县人民政府委托,牵头成立了由苍南县应急管理局、苍南县监察委员会、苍南县公安局、苍南县总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调阅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4•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485(19/20),法定代表人:陶宝华,住所: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99号,注册资本:50022.88万元整,成立日期:1998年05月12日,登记机关:海安市行政审批局,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0年03月25日至2023年03月24日。

2、温州恒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MA2J8Q0H1M,法定代表人:李现华,住所:春晖路188号,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6月28日,登记机关: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程概况

温州恒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通过招投标以12.6448亿元取得苍南县灵溪镇体育场路与建兴西路交叉口西侧A-02、A-03合并地块商住楼基建项目,该项目位于灵溪镇环城北路(同福路)以南、沪山路以北、春晖路以东、体育场路以西,用地面积为61680.06平方米。温州恒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取得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1年5月26日取得该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于2020年8月进场施工。

(三)事故伤者基本情况

石胜念,男,41岁,身份证号码:5**************3,住址:重庆市酋阳李溪镇天台村1组49号,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破桩工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4月1日14时许,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破桩工人石胜念正在位于苍南县灵溪镇恒大翡翠华庭项目的3号楼塔吊基础下方使用风镐对格构柱进行破桩作业时,产生震动导致塔吊基础、格构柱中间的垫层混凝土掉落,砸到其左脚,并因疼痛向后倾倒在地上。现场其他施工人员看到后向项目部负责人张恒林汇报,张恒林立即并拨打了120、110电话,并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为避免二次伤害,张恒林组织现场其他工人把石胜念抬上沙斗,并用吊车把斗拉上来,120救护车过来后送往苍南县人民医院救治。此次事故造成石胜念两肺挫伤,胸骨体骨折,两侧第一肋骨骨折,T4-6椎体骨折,多发胸椎横突棘突骨折,左足第3-5趾骨及第3近节趾骨多发骨折。依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1995,石胜念的伤势已达到重伤。

三、事故直接原因

石胜念在作业前未观察作业周围环境,在塔吊下方作业时未佩戴防护用具,在未排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使用风镐对格构柱进行破桩作业,导致塔吊基础、格构柱中间的垫层混凝土掉落,砸到其左脚后倒地,造成重伤。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员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宝华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组织员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温州恒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宝华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苍南县应急管理局对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淘陶宝华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温州恒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要求施工单位进场施工。事故发生后,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2021年4月22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石胜念作业前未观察作业周围环境,在塔吊下方作业时未按要求佩戴防护用具,未排除作业现场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六、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一)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一是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要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三是要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五是要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住建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应取得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开工的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做好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做到建筑活动审批前与审批后的全过程监管。


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4•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