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政复决字〔2022〕13号

  • 发布日期:2022-09-23
  • 浏览次数:
  • 来源: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体:[ ]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

法定代表人:朱成专,镇长。

申请人郑某某要求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5年间,在自己祖上老宅基地上原某某宅X号内建有两层砖混结构民房一间,为家人安居。因苍南县某某房产开发商建设需要我家的宅基地,苍南县城新区建设指挥部配合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各个单位机关干部和社会闲杂人员几百个,冲进我村把我家居住房屋一扫而光,把所有家具家电埋没在废墟之中。规划局和苍南县新区干部以1992年10月31日航拍为苍南县准则。我们房屋建于1995年间,说我们是违建的房屋,不分黑白不说理论,故此就把我们房屋一扫而光,分文无赔,致使我家没有房屋居住。苍南县新区把我们农民水田以每亩42000元强征过去卖给苍南县某某房产开发商,至今没有安置一个劳动力。村民们一直没地方居住,没有田地耕种,生活带来极大困难。现请求灵溪镇人民政府安置房地基一间。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不是涉案房屋安置补偿主体,不具有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房屋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某某村(现某某)。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涉案地块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4)XX号],对涉案地块房屋实施拆迁,负责涉案地块的安置补偿工作,且涉案地块符合安置条件房屋均已安置完毕。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根据《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并开始实施拆迁的项目,按照原拆迁政策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本办法执行。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申请人诉称的涉案房屋不符合安置条件。涉案房屋建于1992年航拍后,未取得有效批建或处罚手续。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也自认涉案房屋建于1992年航拍之后。涉案房屋系2005年被拆除,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涉案房屋不能获安置补偿。根据《苍南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苍政发〔2003〕94号)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不符合苍南县拆迁安置条件。根据《县城某某大道F地块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八条规定,涉案房屋不符合该地块拆迁安置条件,同样不能获得安置补偿。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申请人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被划入县城某某大道F地块商住楼基建工程规划范围。2004年,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原苍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2004年6月20日,原苍南县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此后,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拆迁人对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补偿。申请人因房屋拆除后一直未获安置补偿,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安置房地基一间。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明、村委会证明、房屋拆迁公告、《县城某某大道F地块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案中,温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系案涉地块的拆迁人,负责案涉地块的安置补偿工作。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不是安置补偿主体,不具有安置补偿的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应安置其房地基一间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郑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