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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方某某。
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工业示范园区一路。
法定代表人:苏传军,局长。
申请人方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1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店铺“某某办公用品”购买禁止吸烟消防标志,收到货后发现为无厂名厂址、无3C标志的三无产品。要求该商家出示3C证书,商家无法出示。消防标志为强制性产品目录第七十五类需要经过3C认证方可生产销售的产品,本人怀疑该产品为无3C认定产品。请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退一赔三不足五百按照五百元给予本人赔偿,请求相关单位立案调查,如果查证属实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并且给予本人举报奖励。如果该商家无法联系,申请人请求该公司接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并发函拼多多集团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限制该公司在拼多多的非法经营行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回复申请人称,禁止吸烟消防标志不属于消防器材和设备,无需3C标志,同时该产品均附有产品合格证,不属三无产品。针对该回复,申请人认为,依据《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75条消防安全标志属于需要经过CCC强制性认证方可生产销售的产品,被申请人的回复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且存在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等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举报投诉处理行为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予以核查,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2021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方某某关于苍南县某某办公用品店在拼多多平台“某某办公用品”店铺销售的产品“禁止吸烟”警示牌为无厂名无厂址无3C标志的三无产品,苍南县某某办公用品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投诉材料后,当日分批给金乡分局进行依法处理。2021年11月25日金乡分局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核查,现场检查了申请人方某某购买的“禁止吸烟”警示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上标有产品名称、产品批次、生产日期、检验员、生产地址等信息,因此苍南县某某办公用品店铺销售的“禁止吸烟”警示牌不属于三无产品。当天金乡分局依法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因此,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依法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并无不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反映称,苍南县某某办公用品店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某某办公用品”店铺销售的产品“禁止吸烟”警示牌无3C标志,属于需要经过CCC强制性认证方可销售的产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禁止吸烟”警示牌的CCC强制性认证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禁止吸烟”警示牌的图案是苍南县某某办公用品店从国家标准《GB 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中获取,申请人购买的产品链接中的商品广告图案多数也和该标准中的图案一致,因此申请人购买的标志牌应属于安全标志中的警告标志,该标准认为“禁止吸烟”警示牌用于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等。另外,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于消防产品的详细要求:即《CNCA-C18-03: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避难逃生产品》中的适用范围为“本规则适用于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避难逃生产品,主要包括以下类型:逃生产品、自救呼吸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产品、消防安全标志”,而“禁止吸烟”警示牌用途为提醒警告,并非用于避难逃生,因此警示牌不适用于该实施规则。综上,被申请人认为“禁止吸烟”警示牌不属于需要获得强制性认证的消防安全标志,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规定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涉案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三、自查化解过程及调解结果。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材料后,于2021年12月2日与被投诉人苍南县某某办公用品店通过电话联系。被投诉人认为涉案产品并非其生产,不愿意进行调解,最终未达成协商结果。故,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方某某2021年11月14日在苍南县某某办公用品店的拼多多平台店铺“某某办公用品”购买“禁止吸烟”警示牌后,因认为该产品无厂名、无厂址、无3C标志,故通过全国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举报,要求赔偿、请求立案调查以及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予以处罚并给予其奖励等。2021年11月22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金乡分局受理了方某某的投诉举报事项,并于2021年11月25日对位于金乡镇兴民路60号的苍南县某某办公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就现场情况制作笔录。现场检查了该店的拼多多店铺“某某办公用品”销售的“禁止吸烟”警示牌的产品合格证,从该店工作人员出示的产品合格证可以看到上面标有“产品名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检验员、生产地址”以及“本产品经检验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准予出厂”并落款“某某办公用品”等信息。经执法人员核实,该店销售的产品标志图案来源于《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且销售的产品未涉及消防安全强制性认证产品。当天,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经查,禁止吸烟消防标志不属于消防器材和设备,无需3C标志。同时该产品均附有产品合格证,不属三无产品”的回复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方某某不服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理结果,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办理该投诉举报事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截图等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苍南县某某办公用品店的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照片、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3C或CCC认证即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本案中,申请人方某某在“某某办公用品”购买的“禁止吸烟”警示牌属于消防安全标志,其设置范围和地点包括“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和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等”,系未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安全标志,无需获得强制性认证。经被申请人核对,涉案的“禁止吸烟”警示牌,其图案与《GB2894-200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公布的图案一致,该店也能提供“禁止吸烟”警示牌的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依法查证后,作出的涉案回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对申请人方某某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