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9001/2022-67219 | ||
组配分类 |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9-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令〔2022〕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CCND00-2022-0011 |
近期,我县持续高温晴热天气,缺少有效降水,已出现气象干旱现象,山区达中到大旱,森林火险气象等级极高(五级)。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林地及林缘外100米内为野外禁火区。
三、禁止内容
(一)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和林缘区。
(二)禁止农事活动焚烧田埂草、烧稻草、烧草木灰积肥、废旧地膜、垃圾。
(三)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吸烟、生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及野炊。
(四)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五)全面禁止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火措施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对儿童、智障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和监护管理。
(二)禁火期间,各乡镇、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设卡严加防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扑救,坚决防止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警:12119),谎报森林火警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苍南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8日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