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镇面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向城镇延伸,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了《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域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起草依据
1.《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3.《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4.《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三、划定原则
1.与城市规划建设相同步的原则
凡行政辖区内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用和城市化服务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区域,包括政府所在地、工业园区,均应划为城市化管理区域。
2.与卫生城创建标准相一致的原则
正致力于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卫生城镇的乡镇,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划定应与卫生乡镇创建标准相一致。
3.相对集中的原则
为便于实施管理,在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时,应当尽可能与行政建制相一致,做到连片成带、相对集中。
4.逐步扩大、梯度推进的原则
根据城市建设不断发展的实际情况,城市规划控制区、人口密集聚居区和已需要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逐步扩大、梯度推进的原则,分批次划入城市化管理区域。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定义。指我县行政辖区内城市化建设已基本覆盖、市政公用和城市服务设施已基本具备的区域。
(二)明确实行城市化管理范围,即包括灵溪镇中心城区在内的18个乡镇,不包括乡镇区内的林地、基本农田以及非城(镇)区段公路。涉及国道、省道和县道公路的管理职责,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乡镇的城市化管理区域范围具体界限以划定城市化管理区域红线内为准。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 读 人:徐德苗
联系电话:68895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