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随意堆放建筑垃圾,查处!

  • 发布日期: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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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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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仅影响市容市貌,同时伴随其不规范处理而产生的道路交通阻碍、扬尘污染、绿化破坏以及倾倒堆放量过大导致垮塌事故隐患等问题,对城市公共资源、城市生态环境及城市公共安全等方面均产生不良影响,也进一步增加了二次清运成本。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建设施工项目的不断增加,建筑垃圾类案件呈现频率高、污染面大、发现查处难等特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巡查力度,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类案件进行执法查处,切实维护城市环境。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8日,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执法人员在苍南县232省道灵溪镇华阳村公交站往马站方向350处左拐约300米的山坡上(南宋镇)巡查时发现该处被倾倒大量建筑垃圾。经调取监控查实,系温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所为。因倾倒地点位于规划区外且涉案车辆运载建筑垃圾行驶过相关规划区路段,该公司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案发后,执法人员在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和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于2022年3月12日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于3月29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整。目前该公司已于规定期限内自行全额缴纳罚款,并于2022年8月委托当地村民清理涉案建筑垃圾。


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